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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预先扣利息 违反法律判无效
经典案例
王某因工程急需资金为由,于2013年5月以房产担保向原告孙某借款,孙某答应向其提供35万元的贷款,期限为2个月,约定月息三分,并要求预先从本金中一次性扣除利息21000元。王某表示同意,在收到32.9万的资金后,王某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给孙某。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因未能按期清偿借款,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显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2.9万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因未超过36%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不参与,由双方自行解决偿还与否。2014年7月,法院判决王某在十日之内偿还孙某借款本金32.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3%,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年利率24%。故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32.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