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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利息并存 超出法定不保护
经典案例
2012年3月20日,市民夏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孔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20‰;若夏某不能按期还款,除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按借款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期间,夏某归还了5万元和截止到2012年10月之前的利息,后虽经孔某多次催讨,剩下的5万元本金和后期利息夏某未支付。孔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夏某归还借款5万元及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并支付因未按借款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75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同时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鉴于夏某已按年利率的24%向孔某支付了利息,且夏某未按期还款,事实上亦未给孔某造成额外经济损失,故对超过部分的违约金法院不予保护。2013年2月,法院判决夏某给付孔某5万元借款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借贷双方不仅约定了给付较高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被告夏某已按年利率24%向孔某支付了利息,孔某并没有因夏某违约还款而造成额外损失,因此对超过部分的违约金法院不予保护。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