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还款期限未约定 诉讼时效重新算
经典案例
当涂县居民王某自2009年2月起陆陆续续在该县经营户李某处购买水泥,双方约定2009年年底一次性结清货款。2009年12月31日,王某没有按时结清货款,在李某的催促下,2010年5月6日,王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3456元的欠条,但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2012年6月6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欠款。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约定了付款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这个期限届满时,应是诉讼时效起算之时。2010年5月6日,王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导致诉讼时效于2010年5月6日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而在这之后,李某也无证据证明自己向王某主张过权利。故李某在2012年6月6日起诉,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案经审委会讨论,2013年3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王某于2010年5月6日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导致诉讼时效于2010年5月6日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而在这以后,李某又无证据证明自己向王某催讨过欠款,直到2012年6月6日,李某才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欠款,但诉讼时效已超过二年。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