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人做赌资 借贷关系不保护
经典案例
2005年10月,翟先生及其友郝某前往澳门葡京赌场赌博,在当地由李先生陪同,翟先生将自带钱款输光后,李先生先后向其提供了赌博筹码共计100余万元。翟先生为李先生出具了日期为2005年10月28日的借据,借据称,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不足,决定向李先生借款130万元,定于2006年2月8日前归还,并写明借据签订地及借款的支付地为珠海。李先生持借据诉至法院,要求翟先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据标明的时间翟先生身在澳门而非珠海,并综合翟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通话录音及证人郝某的证言,认定李先生主张的借款实为其向翟先生提供的赌博筹码,因赌博系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以上述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李先生虽提出在澳门赌场赌博不违反当地法律。但该二人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受诉法院亦为我国内地法院,其之间的民事行为应接受内地法律规范的调整,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李先生要求翟先生向其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赌博属违法犯罪活动,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先生明知翟先生赌博,已将自带钱款输光,还为其提供赌资,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本案提醒:凡因赌博、传销、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不受法律保护。希望广大公民务必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9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