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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出资买楼款 超时起诉被驳回
经典案例
蒋某与霍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2月12日,蒋某购买某楼盘房屋一套,其中霍某出资3.3万元。2010年1月31日,霍某出资7.5万元为蒋某购买该楼盘车位的使用权。房屋和车位均已登记在蒋某名下。2010年8 月15日,蒋某出具了一份证明给霍某,证明蒋某房产中霍某出资了10.8万元。之后,蒋某与霍某因性格不合而分手。2011年2月10日至2011年4月21日,霍某多次向蒋某催要出资款未果,遂于2013年7月2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蒋某归还霍某房屋及车位的出资款10.8万元,并赔偿霍某车位租金损失4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霍某向法院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2014 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霍某自2011年4月21日至2013年7月29日,没有再向被告蒋某催要出资款,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霍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提醒市民,向法院主张权利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