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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涂改年龄 违法婚姻为无效
经典案例
被申请人李某(女)出生于1985年8月16日。2002年,李某经人介绍与荆某相识。为达到结婚的目的,两人采用涂改等方法将李某的出生日期改为1982年8月16日,之后登记结婚。2005年4月,因感觉无法共同生活,荆某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2005年7月19日,法院审理后认为,以涂改出生日期骗取婚姻登记,其行为违法,李某至2005年7月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仍处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解析
无效婚姻指男女双方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婚姻,且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采用涂改出生日期的方法与荆某登记结婚,一是违反了《婚姻法》第6条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二是荆某和李某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采用涂改出生日期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违法。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4项,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6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