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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绝生子女 妻子诉求要离婚
经典案例
钟某(男)与薛某(女)结婚之初便立誓做“丁克”一族,可5年过后,薛某渐渐有了要个孩子的冲动。但钟某却以不应出尔反尔违背誓言为由,对薛某的要求不但置之不理,甚至反唇相讥。夫妻俩因而从一年前起便陷入冷战。无奈之下,薛某于2013年8月12日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生育约定不能违法,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2013年12月,法院判决支持了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尽管钟某与薛某曾有约在先,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已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薛某有权反悔。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应当准予离婚。由于钟某与薛某因为生育问题发生争执之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