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婚姻家庭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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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婚外生的女 享有婚生同等权

经典案例

李某1991年结婚,后妻子生下两个儿子。1994年6月,李某与江某同居。1995年江某生下女儿田田(化名)。女儿出生后,李某和江某分居,女儿随江某生活。3年后,两人又曾一起生活,李某在2001年和2002年均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2003年为女儿支付了400元学费,但未支付抚养费,从而引起纠纷。田田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并一次性付清。

法槌定音

2004年3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田田虽为非婚生女,但依法应享有与婚生女同等的权利,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元,从2004年1月付至原告田田独立生活时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与妻子结婚后生了两个儿子,本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李某却背叛妻子与人同居,并生下女儿田田,因其不愿支付抚养费被女儿田田告上法庭。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原告田田的抚养费,直到独立生活时止。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