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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虽然改了名 父亲义务不能变
经典案例
1998年2月,某单位职工刘某和王某协议离婚,按照协议,时年7岁的刘某某随母亲王某生活,抚养费由父亲刘某每月支付100元。后来刘某某母亲再婚后,刘某某即改随继父姓氏,更名为张某。这期间,刘某拒绝支付抚养费。2005年8月,王某和张某以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作为原告张某的生父,依法应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不得以孩子姓名变更为由进行抗辩。离婚时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刘某应支付1998年3月到2005年8月的抚养费9000元。
2005年11月23日,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然而本案中的刘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后,刘某却因7岁的刘某某的母亲王某再婚后将刘某某改随继父姓氏张某,而拒绝支付其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拒付子女抚养费。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