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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扰乱子学习 被判中止探望权
经典案例
父母离婚后,离家多年的母亲突然出现在儿子面前,为见儿子,不惜到校门口堵截。无心学习的儿子成绩骤降,遂以母亲的探望扰乱了他正常的学习生活为由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其探望的权利。2008年1月,法院判决中止母亲的探望权。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由于母亲探望儿子的方式不当,影响了儿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儿子的学习成绩下降,故法院依法中止了其母亲的探望权。当然,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还应恢复其母亲的探望权。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