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老人探望孙 诉讼请求获支持
经典案例
叶某、周某是老两口,唯一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孙女由他们长期照顾,祖孙亲情难以割舍。田某原是两人的儿媳,他们的儿子叶某某于2012年2月去世后,田某就拒绝叶某、周某探望其孙女,为此,老两口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田某允许并协助两人行使对孙女的探望权。经查,叶某、周某之子叶某某与田某婚后于2009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孩,2012年4月2日叶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叶某、周某因探望其孙女与田某发生纠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槌定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之女系叶某、周某孙女,与叶某、周某之间属直系血亲关系,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祖孙之间存在着血浓于水的感情,这种血脉联系的亲情是无法割裂的。叶某、周某之子叶某某去世后,两人与孙女之间的亲情更显珍贵,祖父母探望孙女符合公序良俗,而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助于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和第7条之规定,2015年9月,法院支持了叶某、周某的诉请,判决他们享有探望孙女的权利,可以在每年暑假、寒假期间各探望一次,儿媳田某应予以协助。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虽然本法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亲属的探望权,但也并没有排除和禁止他们对孙子女的探望权。本案中,两位失独老人因探望其长期照顾的孙女,却遭到儿媳的拒绝。该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中,灵活运用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通则》中相关法律的规定,从祖孙之间的亲情关系、公序良俗的社会公德、隔代老人的精神需求、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等多方面的利益出发,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有效地维护了隔代老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8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民法通则》第5条、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