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得房产拒赡养 父母赠房被撤销
经典案例
冯老汉70余岁,跟老伴周某结婚40多年,育有一子冯某某。冯老汉及老伴买下了一套商品房。2007年11月,冯老汉夫妇将房子赠与儿子冯某某,同时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附带条件为由冯某某承担对老两口的赡养义务。不料,儿子在分得房屋后,开始对父母不闻不问。
最初几年,冯老汉夫妇身子骨也还算硬朗,在乡下靠着为数不多的积蓄勉强能维持生活。但是近几年来,老两口由于体弱多病,又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渐渐陷入了困境。他们几次三番要求儿子冯某某承担赡养义务,儿子置若罔闻。
2013年10月,冯老汉夫妇以赡养纠纷为由,第一次上法院起诉儿子冯某某,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法院支持了冯老汉夫妇的诉求,判决冯某某负担冯老汉夫妇的日常开销及医疗费用。但是对于法院的判决,冯某某却拒不履行。2014年9月,冯老汉夫妇再次将儿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对于冯某某的房屋赠与。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老汉夫妇与其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冯某某在分得房屋后拒不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2014年10月,法院判决撤销了冯老汉夫妇对于其子的房屋赠与。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冯老汉夫妇将房子赠与儿子冯某某,同时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附带条件为由冯某某承担对老两口的赡养义务。然而,被告冯某某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2项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根据本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冯老汉夫妇对其子冯某某的房屋赠与。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90条、第192条、第1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