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两狗狂叫追老人 致其身亡主人赔

经典案例

2006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张大爷到楼下散步,从楼门窜出李女士饲养的两条狗,向张大爷追扑狂叫,张大爷转身驱赶狗的过程中摔倒在地。邻居及李女士纷纷打电话救助。张大爷被送到医院紧急救治,但终因伤势过重于28日去世。其家人认为,李女士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女士认为自己在带狗外出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她带犬外出恰遇张大爷摔倒,纯属巧合。她见张大爷摔倒,就急忙跑去救助他,然后又立即回家拨打“120”,打完电话又急忙赶到楼下,为张大爷把脉,一直守候到救护车来,还帮着将张大爷抬上担架。李女士认为,不能把这一系列的救助行为当作她承认其狗致人受伤的事实。

有邻居作证说在小区里见到张大爷后打了声招呼,刚走过去,就听见狗叫。接着又听见嘭的一声,回头一看,张大爷倒在地上。还有邻居作证说,李女士家养了两只狗,从来没拴过,而且这两只狗爱叫,爱追人。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事情的发生经过被小区物业监控录像拍摄,录像虽然不很清晰,并且没有犬的画面,但整体内容仍能反映出张大爷突然躲闪摔倒,而发生此情况前后,李女士有开单元门、走出、弯腰下蹲抱东西的动作,且李女士也不否认当时出门溜犬一情节,结合多名邻居的证言,法院认定是李女士饲养的家犬致害张大爷,并判她赔偿张大爷家人20多万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因张大爷在整个过程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而饲养人李女士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