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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壳电伤人 销售商厂家担责
经典案例
2003年8月16日,崔某在为李家安装阳台防护网时,背部触及相邻的李某家的空调外壳。因该空调外壳带电,崔某触电后落地。崔某当即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当日,莒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莒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均派员到场,经测试,该空调室外机外罩电压为220伏。崔某经法医鉴定背部有电流斑,系电击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空调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二被告应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2004年2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空调销售商某家电公司、生产厂家广东某电器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崔某的继承人因崔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计12万余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缺陷、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本案中,崔某在为李某安装防护网时,被李某家的空调外壳电击死亡,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空调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二被告应当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