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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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超标致污染 开发公司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11月1日,钱先生购买了由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住宅一套。售出房屋时,开发商并未告知钱先生其所购买的位于二楼的房屋下建有小区的配电房。由于该房屋楼下配电房内变压器噪声的影响,钱先生入住后不堪袭扰。后经环保局现场监测,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值0.2分贝。环保局随后即向该开发商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使噪声达标,但该开发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噪声降至国家许可的范围内,钱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对消费者的影响。另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先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

2008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对变压器配电房作降噪处理,消除钱先生住房内的噪声污染,并赔偿因噪声污染造成钱先生的经济损失1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开发公司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其开发的住宅楼下设置配电室并没有采取必要的隔音措施,变压器产生的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对楼上居住的钱先生造成了无法正常休息的损害后果。因此,开发公司应当担责赔偿。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