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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杆拉绳绊伤人 诉至法院获赔偿
经典案例
2007年3月10日,年逾七旬的欧某在街上行走,不料被当地电信公司设在人行道上的电缆电杆的固定拉绳绊倒,当即导致其左腿不能活动和行走。欧某随即被送到医院,并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住院治疗7天。出院后经鉴定机构依法鉴定,欧某的人身损害程度已经构成七级伤残。
欧某认为,自己的损失是电信公司造成的,理应由其负责赔偿,因此要求电信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电信公司称:我方在人行道路上设置电缆电杆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尽管电杆的固定拉绳当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但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设置,因此认为自己对欧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愿意从道义上给予欧某2000元至3000元的补助。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因此欧某诉至法院,要求电信公司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设置的用以固定电缆电杆的钢绳相对细小,且位于人行道中央,加之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不易引起过往行人的注意,进而危及人身安全。在原告因此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电信公司赔偿原告欧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3306.98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电信公司在人行道上设置电缆电杆固定拉绳,但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导致年逾七旬的欧某过路时被电杆拉绳绊倒致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电信公司赔偿欧某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