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患者自身有疾病 医院被判担次责
经典案例
2004年2月9日,方先生到医院就诊,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动过速、陈旧性前间壁心梗”,医生给他开了药。回家后,方先生感到心悸加剧、呼吸困难,次日身亡。家属认为医院诊疗措施不当,应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经鉴定,方先生的死因为陈旧性心肌梗死伴心力衰竭,原有疾病是死亡主因。但医院未要求方先生留院观察或转院治疗,诊疗措施不当,与方先生死亡有一定关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原有疾病是死亡主因,应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5月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误工费等共1.9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方先生到该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窦性心动过速和陈旧性前间壁心梗的病情后,院方未能根据方先生的实际病情,采取必要的诊疗措施,要求其留院观察或转院治疗,而是开了药就让其回家,导致方先生次日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19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