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患了乳腺癌 导致双乳被切除
经典案例
1992年9月,原告钟某到被告广西某医院就诊,被告诊断原告患双侧乳腺浸润性低分化腺癌,并于同年10月6日对原告施行了双乳切除术和双腋淋巴清扫术。同年11月28日,因无放疗设备,被告将原告转至广西医科大一附院进行放疗。原告于1993年1月9日出院。之后原告曾再次到广西医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并多次到医院复诊检查。2001年1月17日,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对原告的病理切片进行会诊,诊断原告患的是乳腺增生伴管内乳头状瘤,不是癌症。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送检的原告病理切片符合乳腺增生症并不典型增生特征。2005年7月,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认定广西某医院对原告的诊断存在病理诊断上的错误,其误诊导致了手术切除方式及其他治疗方法的错误。
该案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2006年5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历经5个小时。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误诊致使原告切除双乳,导致女性特征消失,原告为治疗癌症使用了一定的药物及一系列放疗、化疗等方法,不仅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了伤害,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使原告多年来一直处于对癌症的恐惧及对生命、对未来的忧虑中,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及压力,被告误诊与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未予采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原告受到损害的情况,2006年8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西某医院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项损失共计331962.45元。
法律解析
误诊是治病救人的大敌,误诊误治轻则会使患者的病情加重,重则可致残或死亡。本案中,该医院将原告钟某患的乳腺增生伴管内乳头状瘤诊断为双侧乳腺浸润性低分化腺癌,并误诊误治,致使原告切除双乳,导致女性特征消失,不仅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了伤害,同时也使她在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项损失费。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