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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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喉卡花生米 医院推诿致其亡

经典案例

朱、吴夫妇常年在江苏苏州打工,他们的儿子朱某交给住在泗洪县的爷爷、奶奶照应。2009年3月23日早上,朱奶奶特地给孙子炒了一盘花生米。上午10时,朱某一个人爬到凳子上抓花生米吃,一颗花生米卡住了喉咙。奶奶寻声赶来,看到孙子手中的花生米和被呛得通红的脸,连忙抱起孩子,叫了一辆摩的赶往泗洪县医院。到了医院,医生检查后认为朱某的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转院治疗。朱奶奶担心转院途中发生不测,请求医生救救孙子。然而,医生以医院技术设备有限为由,劝奶奶赶快将病人送到南京市儿童医院救治。出租车司机拉着老人及孩子赶到南京市儿童医院时已经是下午4时。医生检查后告诉老人,2岁的朱某已经死亡。

朱某的父母认为,如果当初泗洪县医院不把儿子推出门外,或者安排一辆救护车转院治疗,孩子不会因为一粒花生米丧命。5月30日,朱某的父母以医院侵犯生命权为由,将其诉至泗洪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30余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病人异物侵入气管内处于危险状态,属于比较典型的急诊对象。医院当班医生未采取任何医疗措施,也未及时报告上级寻求应急办法,而是草率地决定放任病人到外地医院,医生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延误了病员最佳抢救时机,应当是导致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医院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5月,宿迁市中级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最终认识到自己在这起事故中的责任,赔偿了朱、吴夫妇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法律解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本案中,2岁儿童朱某只因喉咙被卡了一颗花生米,被送到县医院,该医院却在没有及时抢救的情况下,便安排其转院,延误了对其的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了朱某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和《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第22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和调解。

本案提醒:由于医患关系问题,一些医院医生为减少风险和纠纷,常主动放弃一些有风险的手术,要求病人转院治疗。这种将病人推出门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会延误对病人的治疗,让病人付出生命的代价,同时也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赔偿代价,实在是得不偿失。在此也提醒广大家长及其监护人,务必不要让不满3周岁的幼儿食用花生米、糖果之类的食物,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民法通则》第98条,《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