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钢板取出手术 切断神经致人残
经典案例
2006年4月21日至5月2日,病人刘某在邛崃一卫生院进行钢板螺钉取出手术,但该卫生院却临时聘请无骨科手术职业资格的医生徐某主刀,与其他医生共同手术,结果在手术中将刘某的左桡神经切断,造成该神经缺损、萎缩5cm,后刘某委托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神经损伤致左腕关节、左手活动部分受限属七级伤残。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医疗事故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卫生院确实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法应承担对刘某的相关赔偿责任。对刘某是否可终结治疗问题,根据该卫生院的陈述及相关权威部门认定,刘某只能用肌腱转移术和神经移植术进行治疗,但能否恢复部分手、腕功能却均不能确定,该两种手术都存在较大风险,刘某认为自身已五十余岁而最终不做有风险的手术是对疾病治疗的一种选择,这并无不当,因此刘某在左桡神经损伤医疗终结后,所作伤残程度及等级鉴定也是客观、准确的。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刘某认为卫生院还应赔偿其残疾补助金15496.8元,并增加精神抚慰金6029.76元。卫生院则认为刘某是自愿放弃继续医疗,其在并未终结医疗的情况下所作的鉴定不能证明其伤残等级,故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请。
2007年9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卫生院赔偿病人刘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评残鉴定费共计78400.8元的判决。
法律解析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本案中,该医院却聘请无骨科手术职业资格的医生为病人刘某动手术,导致切断其左桡神经,造成七级伤残。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