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道路交通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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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不平酿惨祸 政府过错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7年10月的一天,海门市农民李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本乡一中心路行驶,至路口西侧接口处上斜坡时刹车不及,车身失控,李某倒地后由于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调查,李某当时未戴头盔且属于无证驾驶。李某家属认为,李某的死虽主要是由于其未戴头盔且无证驾驶,但事发地路面严重凹凸不平,且有坡度,也是导致这起车祸发生的重要原因,作为修筑路面的镇政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事后,李某家属与镇政府进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家属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2004年4月,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李某无证驾驶且未戴头盔,行驶时疏于对路面情况进行观察,上斜坡时车速过快以致失控,这些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被告镇政府系中心路的修建出资人和实际管理人,对斜坡的存在及对行驶安全的影响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镇政府赔偿事故损失的10%,即人民币1.5万余元。

法槌定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案中,原告李某违反法律规定,既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行驶时疏于对路面情况进行观察,而上坡时车速过快以致操作失控,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镇政府作为该事发地路面的管理者,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