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被撞亡 机动车担责三成
经典案例
2011年11月3日,孙某骑自行车在海淀区蓟门桥横穿机动车道时,与司机刘师傅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孙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孙某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是事发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司机刘师傅驾车未及时发现道路情况,负次要责任。孙某的家人将司机刘师傅及其所属单位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对此,刘师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偏袒非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孙某家人赔偿其车辆损失。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刘师傅在事发时采取必要、合理的处置措施,故刘师傅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机动车一方相对于非机动车一方来说处于优势地位,应更加充分地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发生利益冲突,路权与人身权需进行比较时,刘师傅应对孙某人身权的保护作更加深度的思考与衡量。法院权衡两方当事人利益与冲突时,按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认定孙某负本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刘师傅承担剩余的30%。
一审宣判后,刘师傅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行。本案中,由于孙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违反交通规则,被撞身亡,被交通部门认定应负70%的责任。此案例警示人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随意横穿马路。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