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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撞死行人 被判违法负全责
经典案例
2004年9月11日晚,海南陵水某医院一辆120救护车载一名危重病人途经三亚市田独镇时,将行人孙某撞致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检测发现,该120救护车左右大灯均偏上,超过规定值;左灯偏右、右灯偏左,超过规定值,手刹制动力不符合要求;后轮差较大,总评结果为不合格。孙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法槌定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虽为正在执行公务的120救护车,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及行驶速度的限制,但前提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且事后该车经检测前照灯和制动均不合格,据此可以认定120救护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负全责,判医院向死者家属共赔偿31万余元。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本案中的120救护车一是车前照灯和制动不合格,具有安全隐患;二是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从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53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120救护车应负全责,医院向死者家属共赔偿31万余元。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