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道路交通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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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离现场 致人受伤负全责

经典案例

2013年3月21日,原告马某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被告康某驾驶摩托车与之相向行驶,当走到东庄路段时,被告康某为避让行人,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原告马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马某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马某受伤倒地不起,康某乘机离开事故现场,双方都没有及时报案,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后马某经医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陪侍费等共计26000元,由于康某在事故发生后仅赔偿1500元,为此,马某于2013年8月18日将康某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康某驾驶摩托车与原告马某发生相撞,造成原告马某受伤后,既没有将原告马某送往医院治疗,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康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而原告马某受伤后离开现场是为了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因此被告康某应负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2013年10月,法院判决由被告康某赔偿原告马某经济损失26000元。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交警部门报案。本案中,被告康某在撞伤原告马某后,既没有停车进行救助,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选择了离开事故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司机朋友肇事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及时报警。否则,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本来是双方都应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就会像本案中的被告康某一样,被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