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撞击致人亡 撞车和撞人者赔
经典案例
2004年11月30日凌晨,蔡某驾驶一辆微型客车在快车道上行驶。突然,后面有辆车猛地撞上了微型客车,蔡某被抛到车后座上。车被撞后高速向前冲去,蔡某看到车快撞上路边的树木,急忙打开车后门滚下车。可是没料到无人驾驶的车飞出快车道,穿过隔离带,撞上了站在车道外的行人王某。王某当场被撞飞,随后倒在了血泊中。蔡某发现车撞了人后,立即报警。后王某因伤重不治而亡。经交警认定,正是由于逃逸车辆与微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但由于事故发生后,肇事车的司机驾车逃离现场,至2006年没有查获。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陈述了这起事故当中的三方当事人,并没有明确责任划分。
据了解,这辆微型客车车主把车借给了亲戚,亲戚又把车借给了蔡某,微型客车已经过了车辆保险期。2005年10月,王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儿将微型客车司机蔡某和车主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司机和车主赔偿18.8万余元。
法槌定音
2006年3月,法院一审认定,肇事逃逸方应与微型客车方各承担50%的责任。据集美区法院计算,王某的死亡给家人带来的损失是17万余元。微型车担责50%,也就是要赔8.6万余元给王某家属。那么,这笔赔偿是蔡某赔还是车主赔呢?当车主把车借出后,还需要为车辆造成的损失埋单吗?这一问题成为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集美区法院判决说,蔡某在使用微型客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和其亲戚对车辆管理存在疏忽,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蔡某、车主和其亲戚提起上诉。2006年6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推定事故逃逸方与微型客车方各承担50%的损失并无不当。但是,应由蔡某来承担微型车这50%的赔偿责任。因为车主和其亲戚把车借给蔡某,借车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也和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二审裁定撤销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蔡某赔偿8.6万余元给王某家属。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蔡某从车主和亲戚那里借了一辆微型客车,在快车道上行驶,肇事车在后面撞上蔡某驾驶的微型客车后逃逸,蔡某驾驶的微型客车被撞后,蔡某打开车门滚下车,而其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穿过隔离带将行人王某撞伤身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人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肇事逃逸方和微型客车方各承担50%的损失。因车主和其亲戚把车借给蔡某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蔡某赔偿王某家属8.6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