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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高速致身亡 故障司机不担责
经典案例
2010年5月12日,宋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无营运资质的小型普通客车至宁通高速下行线某处发生故障,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内。宋某下车横穿高速公路,至快车道时被经过的车辆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泰州市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的丈夫及两个儿子认为,王某驾驶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营运业务,对车辆疏于维护导致车辆发生故障,未对乘车人员进行安全警示,导致宋某下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0万元。王某则认为,自己只是受朋友之托送人,并未收取费用,且车辆故障停靠后已经提醒乘客不要下车。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宋某等人,无论是否收取运输费用,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但宋某在车辆发生故障后下车横穿高速公路,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2010年11月,法院判决驳回了三名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司机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停靠在应急车道内,并提醒乘客不要下车,已尽到责任,并无过错。宋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下车横穿高速公路,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故法院依法驳回了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