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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晒粮酿事故 粮主担责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9月,郑某、陈某把刚收割的谷子放在公路上晒,并在谷子的周围放上石头和空酒瓶以防止过往车辆碾轧。当日下午,受害人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晒谷子处,恰遇对面来车相会,周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碾在郑、陈设置的障碍物上,周倒地受伤,由此引发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某、陈某违章在公路上晒粮,给过往行人、车辆造成不便而酿成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05年6月,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自知理亏的晒粮人赔偿受害人12000元的损失。
法律解析
《公路法》第4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也明文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但是由于少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法律规定,仍然在公路上晒粮、堆物,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本案中的被告郑某、陈某将刚收割的谷子放在公路上晒,并在周围放上石头和空酒瓶,从而酿成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周某骑摩托车倒地受伤。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公路法》第4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