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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资料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将分析结果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统计分析结果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卫生监督信息的发布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查询、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 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应当纳入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保管。卫生监督数据要永久保存并定期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