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法律适用全书(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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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卫生部每年至少通报一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