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原发布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第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