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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受法律保护,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能把儿女的房产当自己的进行处分,待儿女成年后,应主动归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监护人在管理和保护被监护子女的财产时,除了作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有效外,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或擅自处分的行为都无效。本案中,2001年,包爱凤改造高家房屋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与高林峰重新签订了划分房产协议书,将共有的房产分割给包晓华一部分,而当时高辉15岁、高红12岁均属未成年人,显然该协议书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悖法律宗旨,法院认定无效也就顺理成章了。
离婚房产一般不会跟随男(女)方再婚而转化为再婚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高林峰与王梅花签下离婚协议,明确把第二处小楼作为儿女抚养费和老人居住,并没有明确该房产归谁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包爱凤即使投资翻修该房屋,也无权和高林峰共有,更不能共同处分这一部分房产。
高老汉处置房产存有法律误区,输掉了官司,更失去了亲情,教训深刻。检察官借此案提醒大家:在家庭生活中,不要一味去抢占属于另一方的财产,即便是已给未成年儿女的房产也不能轻易处分或擅自改变它的归属。那种“老子说了算”的传统思想不被法律认可。若固执己见,再以此下去,可能就会伤害亲情,损害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