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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民间借款纠纷中,法官不仅会审查借款协议书、收条等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外,还会对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证据提供者情况与案件的关系等进行综合衡量、判断,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最终判决。
是否履行借款合同不能仅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条就认定借款人已偿还债务,如果出借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法院还应进一步审查借款事实,在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官会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另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大勤向法庭提交三张还款凭证,应对这三张收条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然而,收款人命丧车祸,在鉴定结论不能确定系收款者手印的情况下,赵大勤又拿不出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从而陷入了官司的不利境地。
借钱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也是敏感话题。本案留给世人的警醒弥足珍贵:法治社会,打官司只讲证据,不讲人情。“工作忙”“关系好”“一时找不到借条”都不是我们还款时不收回借条的理由。人心难测,世事易变。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提高借贷防范意识,还钱时切记收回借条,及时销毁,最好能同步录音录像借钱、还钱时的情景,保存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