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哥们儿开公司,跟我借钱,到期后谁来偿还?
◎案情介绍
郭某和李某曾同在某部队当兵,是关系不错的战友,复员后,由于两人还是老乡的关系,所以又同在一个城市工作。后来郭某所在的单位经济效益不景气,加上又是污染企业,已经走到了破产倒闭的边缘。郭某干脆选择辞职,决定自己创业。但创业放在嘴里说说倒是容易,真正干起来,可没那么简单。首先得选择创业的方向,然后最关键的问题就是“钱”。创业得有资金,几经周转,郭某找到周某、赵某三人决定成立一家商贸公司。虽然现在有三个股东了,公司也处于筹备阶段了,但三个人凑出来的钱,还是不够用,于是郭某以自己是公司负责人的名义找到李某,向其借款10万元,并在欠条上盖上了公司的公章以及郭某的印章和签名。同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是银行利率的三倍,借款到期之日,连本带息还给李某。李某看在战友的面子上,很是痛快地将10万元借给了郭某。两年过后,公司早已成立,但经济效益一直不太好,属于维持的状态。李某在上门要钱的时候碰了壁,郭某和公司之间相互推诿,都不想还钱,李某也不知道具体应该找谁要这10万元钱,于是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公司的设立指的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据此可知,郭某等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在欠条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这笔借款理应属于公司的欠款,应当由公司予以偿还。如果公司还债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分期的方式予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