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17、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