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实用法律常识188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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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序(一)

——法律人的愿景

我在地方高校从事法律教育已经二十多年了,许多学生毕业后,一直与母校、老师保持着联系,经常就他们工作上的成绩和困惑与我们交流。每当如此,我倍感欣慰,欣慰于学生们的成长,更欣慰于他们对母校的眷恋之情——把母校当作自己的精神港湾。虽然就读于地方院校,学生们依托的平台不高,资源有些不足,但是我发现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有良好的进取精神。许多学生毕业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学习、工作上都取得了一些收获,这令我很感动,周晓林同学就是其中的一名。

晓林毕业后,先就职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随着业务的发展,与同仁一起开创了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民商与金融业务。晓林非常好学,注重业务总结,出版发表了许多成果。与晓林交往中,我发现他身上的锲而不舍、勇攀高峰的进取精神;而且他非常注重回报母校,经常回校与师弟师妹们交流,激励他们树立目标,好好学习,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提供各种条件为在校生的实习做好服务和指导。

晓林的《精选实用法律常识188问》书稿初定时,与老师们多次交流,并嘱我为他的书稿作序,我欣然同意。书稿没有刻意追求晦涩难懂的理论和内容,也没有堆砌华丽的辞藻,只是用心将其从事法律职业的经历及其所学、所思用平实的语言展现出来。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法律人,我们的愿景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做?我把自己对这些问题的所思所想作为晓林书稿的序言,一起共勉。

愿景是发自个人内心的,一生最热切渴望达成的事情,它是一个特定的结果,一种殷切期许的未来或意象。社会中的每个人,上至先贤伟人下至啬夫黎庶,都有基于自己的愿景。一百多年前生活在德国哥尼斯堡的一位老人留下了这样的墓志铭:“有两事充盈性灵,思之愈频,念之愈密,则愈觉惊叹日新,敬畏月益:头顶之天上繁星,心中之道德律令”,这正是哲学家康德一生的追求。孙中山先生说:“将来世界上总有和平之望,总有大同之一日,此吾人无穷之希望,最伟大之思想。”这是他一生为之奋斗的“天下为公”的社会发展目标。我们普通百姓也有自己的愿景,希望自己的日子越过越好,希望老人幸福安康,孩子平安快乐。

众所周知,由于知识的专门性、服务的公共性和行业的自治性,律师作为最早出现的职业之一,是人类社会分工的产物。律师职业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距今已经2500多年了。它从一个单纯谋生手段的行业,发展到了一个承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一个共同体。正如强世功教授所言,“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小小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自考生,我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共同的气质,使得我们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我们承继的不仅仅是一门职业或者手艺的传承,而是一个伟大而悠久的文化传统。”[1]

目前,越来越多的法律人组成了这个共同体——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师——因为职业的接近和目标(追求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一致而自然地或者通过一定制度的力量形成的职业群体。但是我们知道,只有在这一群体能够折射出一种无形的、支撑着这一群体所从事的法律事业的法治精神时,它才能够被称之为法律共同体。[2]正如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透过任何一项事业的表象,可以在其背后发现有一种无形的、支撑这一事业的时代精神力量;这种以社会精神气质为表现的时代精神,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有着某种内在的渊源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精神力量决定着这项事业的成败。”[3]因而,是否具有法治精神内涵是判断现代社会中是否已出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标准,也是这一共同体能否担当得起推进法治之责的关键因素。

现代社会中,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建构必须依赖于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首先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它有着自己的神圣使命。法律共同体是法律的实施者,只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富有效率并且强大的法律共同体,才能有足够的权威和力量来实现政府和公民权利的平衡,才能防范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并真正成为社会在法律上的“信托人”;统一且稳固的法律共同体是法治精神的塑造者和传播者,它对于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民众法治观念的塑造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马克斯·韦伯也说过:正当程序在欧洲五百余年的法治进程中起过重要作用,它与法律职业并列被称为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推动力。

法律共同体要实现历史使命,更应该坚守自己的职业伦理,法律共同体更是一个伦理共同体。他们遵循一个所谓“基本伦理定向”,实际上就是最基本的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即他们以追求秩序和正义为最高、永恒的目标,并且通过他们各自的具体行动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而这种职业伦理体现为三方面:

一是人文关怀。法律职业的公共性特征就决定了法律职业应该具有人文关怀精神,强调社会良知。人文关怀在于肯定人性和人的价值,要求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尊重人的理性思考,关怀人的精神生活等,这种人文关怀在法律上表现为尊重和保护人权。社会良知必然要求一种社会责任感,社会责任感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每个人在心里和感觉上对其他人的伦理关怀和义务。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质上是一种“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者以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其终极目标,如美国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有31人为律师,包括当时最有影响的代表如托马斯·杰弗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约翰·亚当斯等,他们皆为构建理想的“自由平等”社会而奔走呼号。

二是维护正义。正义是人类的崇高理想,也是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因而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4]法律职业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正义,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整个法律共同体都必须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作为共同的、根本的使命。每种特定法律职业角色的职业活动,每个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都是以对个案事实的尊重和个别正义的追求来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的,他们共同坚守着修补社会正义的伦理使命。即使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人们对个别正义有或大或小的分歧,但通过论证追求个别正义,并以此来表达他们对普遍社会正义的关注,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显著特征。[5]西方正义女神雕像的背后,镌刻着一句简洁的古罗马法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可见,正义是整个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的基石,是确立其他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根本依据。

三是忠于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6]社会正义必须通过法律职业正确实施法律的专业实践活动才能得以实现,法律人的基本使命,就是准确适用法律。因此,忠诚于法律,忠实地理解和实施法律,就成为法律职业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准则。在白纸黑字的法律面前,法律职业者尽管可以解释之、续造之、补充之,但他们绝对不能蔑视之。法律职业者就是法律精神的传承者,就是法律传统的卫道者。所以,“英国法学家之所以尊重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良好,而是因为法律古老”;他们往往“宁肯违反理性和人情,也不改动法律上的一文一字”。[7]其实,这恐怕也是任何一种法律传统中的法律职业者共守的伦理,只不过在普通法精神中它表现得格外突出而已。我们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1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科克法官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敢与当时英王詹姆斯一世据理力争,慷慨陈词:“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台湾大律师陈长文先生有一本著作《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该书对台湾地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状况深表忧虑并试图对“法律伦理与理想”进行重建。马英九先生给此书作序——法律人的“希波克拉底之誓”,文中指出,医生职业与法律职业的使命是非常相近的,并引用了古希腊“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创立的“视病犹亲”的医生誓词,提出法律人也应有自己的誓词——“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

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发展面临诸多困境,一些有识之士也在反思。有一句朝鲜族谚语说道,“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我想法律人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伦理——忠于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纪伯伦说过:“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马英九先生则进一步说:“法律人的工作,本应是上帝的权柄,法律人越而代之,能不戒慎?能不恐惧?”

潍坊学院法学院院长 苗金春

2017年3月6日


[1] 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2] 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3] 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4]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5] 谢晖、陈金钊:《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17页。

[6]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页。

[7]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