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密措施与保密制度
实务中,企业对员工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以败诉居多。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企业忽视对其技术和经营信息的管理,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缺乏相应的保密制度。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管理仅限于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设置一个保密条款,或者仅订立一个保密协议,如此薄弱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增加了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另一方面,权利人在遭到侵权时很可能被认定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不构成商业秘密,致使相关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建立完善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并做好相应的公示,确保员工能明确知晓保密信息的存在,以及违反保密制度的法律责任。
1.建立登记制度和设定保密区域
(1)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办公区域,企业的出入口都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配备电子监视系统和防盗系统。
(2)在企业内部设定保密区域,如技术部、产品研发部等,限制无关的人员进入保密区域。企业内部无关人员进出保密区域,应当进行登记。
2.文件和档案的保密管理
(1)根据文件和档案的内容,确定保密级别、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规定文件的借阅范围和手续。
(2)对于发放给特定人的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和资料,应当加盖保密章,并对保密事项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声明。
3.对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原材料等的物理隔离
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域内进行,对设备机器的保密部分应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或模具等,应用密闭容器盛装,并标注“保密”标志。
4.计算机的使用管理
明确计算机的使用和操作规程,任何员工不能随意复制含有商业秘密的软件或电子文件,更不能将上述软件或文件带出保密区域或企业。比如,在一些跨国公司,如微软、西门子等,为了防止员工从硬件设备上拷贝公司资料,根据级别,大部分员工的电脑是不能安装软驱和移动硬盘接口的。
对于企业内含有商业秘密的专用计算机,应确定专人管理,并全面记录和登记其使用情况。对于计算机内的保密信息,可以使用密码或代码。
5.对离职人员的保密管理
对企业而言,那些即将离职的员工是极度危险的,而且员工职位越高,其威胁越大。对此,企业HR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明确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并且以书面形式确定员工必须交还的资料;
(2)员工个人档案中应保存相应的培训记录,并尽量记录其所接触的保密信息范围。
(3)要求离职人员承诺,已根据企业指示交回一切含有商业秘密的资料和文件。
6.保密措施和制度的明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任何规章制度都需要经过公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这一点更为重要。企业应当向相关员工明示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并进行全面的保密教育,使员工明确知晓其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签订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设立保密条款,是企业最常使用的保密措施。保密协议可以对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它不仅可以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还是要求泄密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对于涉密性特强的员工,企业还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以从根本上阻断泄密的渠道。
三、建立商业秘密侵权索赔机制
商业秘密一旦遭受侵权,就很难恢复到圆满状态,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侵权应急和索赔机制,以使企业在遭受侵权后,能将影响和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企业应第一时间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确定侵权的范围、程度和侵权行为采用的手段及影响,进而决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和索赔方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