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PPP操作流程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的规定,PPP操作程序可分为5个阶段、19个操作步骤,如下图所示:
1.项目识别
项目识别阶段,是对项目的初步挑选,只有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才适合采用PPP模式。
(1)项目发起。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政府发起时,由财政部门向交通、住建、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项目;社会资本发起的,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项目。
(2)项目筛选。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PPP项目进行评估筛选,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并对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编制初步实施方案。
(3)物有所值评价。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初步实施方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判断项目采用PPP模式是否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4)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判定政府未来能否有能力支付相应费用,保证财政中期可持续性。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入项目准备阶段。
2.项目准备
项目准备,是指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建立项目协调机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最终确定项目是否采用PPP模式实施。
(1)管理架构组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的PPP项目协调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并确定项目实施机构。
(2)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及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
(3)实施方案审核。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3.项目采购
项目采购是指政府或其授权主体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过程。
(1)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充分竞争。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经重新资格预审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2)采购文件编制。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评标标准及方法、项目合同草案等。
(3)响应文件评审。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对社会资本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其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谈判与合同签署。项目实施机构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谈判,率先达到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合同文本经公示并经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签署。
4.项目执行
项目执行阶段,包括项目公司设立、融资管理、绩效监测与支付、中期评估等程序,是PPP项目实质性开展融资、建设、运营等的关键环节。
(1)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公司一般由社会资本主导发起设立,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但政府一般不控股或控制项目公司。
(2)融资管理。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会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若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未按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合同。
(3)绩效监测与支付。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并根据绩效情况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或补贴。
(4)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
5.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是指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项目运营期满或根据合同约定将项目资产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在移交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有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与绩效评价等。
(1)移交准备。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2)性能测试。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3)资产交割。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4)绩效评价。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