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并购法律实务:操作细节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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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燃料供应合同

作为项目开发供应链的重要一环,燃料供应是否充足及时将对项目各环节产生直接影响。以上一节介绍的承购协议为例,如果燃料供应不足极有可能导致项目产出低于预期,致使卖方无法按照承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从而发生违约事件。

燃料供应合同从合同种类上可能分为按需供应合同、产品包销合同、照付不议等模式,但其本质仍是买卖合同。在合同内容上,依旧需要重点关注燃料质量、数量、运输、交付等条款。具体而言,燃料的供应数量与交付时间应视项目进度而定;运输和存储应及时、准确、安全和经济;规格和检测标准应明确和细致,尽量减少不确定性。

一、燃料供应合同中的一般注意事项

(一)燃料的确定

燃料的确定是燃料供应合同的首要问题。供应的是何种原料,决定着燃料供应合同的方方面面。

(二)合同模式的选择

合同的选择决定着合同的内容,它是燃料供应合同的关键。合同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按需供应合同(Requirements Contract)

按需求供应合同,即合同一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协议价格提供对方所需要的全部特定产品或服务,而另一方明示或默示地承诺只接受合同对方的产品或服务。在按需供应合同中,买方需求多少,一定程度上在买方的控制中。买方买或不买,按其需求而定,这一定程度上存在单方面的选择自由,也就是说买方可能逃出合同约束之外,其允诺有效与否全赖于其是否有需求。

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中,此种情形则依诚实信用(Good Faith)原则认定。在按需供应合同中,内容有时具有不确定性。买方需求多少,法院无法认定,也就无法认定违约是否存在。在此情况下,买方可能少报需求,以从合同约束中逃脱,或在市场状况对其有利时多报需求以获利。一般而言,法院会参照交易历史和行业标准客观认定买方的实际需求。

2.产品包销合同(Output Contract)

产品包销合同中,买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卖方能够提供的全部货物或劳务,其数量额度按卖方产出量计算,且卖方产出只能出售与买方,也称全部产出量合同(Entire Output Contract)。包销协议一经签订,其有关的限制性条款立即生效。如,在协议中规定,供应商就某一货物在一定时间、地域内给客户独销权,即使在协议期限内供应商没有和包销商订立买卖合同,供应商也不能就同一商品供应给另外任何其他客户。但是,在与海外客户签订包销协议时,要注意有关国家的反竞争法、反垄断法或称反托拉斯法。我国法律对包销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包销协议有两种订立方法:一种是仅规定生产商与包销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具体的包销货物数量、金额、价格、交货等内容须订立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包销协议即为买卖合同,亦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给予买方独家代理销售权。这种形式多为成交数额较大,合同期限较长的业务。

3.照付不议合同(Take-or-Pay Contract)

照付不议合同中,即使卖方未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买方仍必须支付一定的款项的协议。照付不议合同的核心是买方必须按照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的产品价格、数量和质量,持续不间断地从卖方购买产品,除非遇到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能随意变更或者终止合同。换言之,只要卖方履行了照供不误的义务,买方就必须在付款方面履行照付不议的义务,按照约定的照付不议量接收产品,即使接收的产品数量少于约定的量,也要按照约定的量照付价款和费用,未按约定接收的部分可留待次年或未来年度提取。

照付不议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合同中的照付不议条款,具体有如下四点特征:

(1)照付不议合同具有长期性,是一种长期销售合同,合同期限至少要等于项目贷款期限,卖方所收货款应足以偿还项目的贷款,并支付项目成本和日常运营费用。最低价格限制和数量限制。

(2)照付不议合同在规定项目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方面,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但一般没有最低限价以保证项目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在产品或服务数量方面,一般规定购买人的购买数量不得低于项目达到设计生产指标时的产量,而且对照付不议量和净照付不议量都有比较明确的具体规定。

(3)买方义务的无条件性和不可撤销性。在照付不议合同项下,买方的支付义务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买方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是照付不议合同的核心。正因为照付不议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在国际能源项目融资实践中,项目公司往往需要把照付不议合同项下收取货款或服务价金的权利转让给项目的贷款人作为对贷款的担保。

(4)卖方照供不误与买方照付不议的义务是对等的。买方应从卖方提取合同约定的照付不议量的产品或服务,并向卖方付款,如果未能提取该数量的产品或服务,仍须按照卖方的照付不议量向卖方付款。根据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买方在承担照付不议义务的同时,卖方也承担照供不误义务。即使出现供货紧张或者价格上涨的情况,卖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向买方提供能源产品,否则须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照付不议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贷款人能够及时收回贷款,并在能源项目开发初期即可以比较精确地估算出合同义务的范围。

4.可中断合同和固定合同

如果合同中允许卖方由于能量限制的因素而不供应燃料,则属于可中断合同。如果合同中断,卖方不能为买方继续供应燃料,双方可以约定一种或几种作为替代燃料的燃料,以规避风险。

(三)燃料数量的确定

燃料的供应量应与项目所需要的燃料数量相对等,买方也要尽可能地确认将要供应的燃料足以满足项目需要,而且,在燃料供应的数量和时间上,买方通常需要一定的灵活选择性,其可能需要根据需求来调整燃料的供应规划。

在这里需要考虑几个问题:

首先,燃料供应合同需明确燃料供应的具体数量,并确认这个数量是固定的还是可以变更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每月或每年的燃料供应限额,然后在该限额下灵活安排燃料的供应计划。

其次,买卖双方需约定一个确定燃料数量的具体方式,以免对数量的计算发生分歧。双方至少有一方应对燃料的数量计算负责,并应规定双方发生分歧时的处理方式,以哪种说法为准,在数额确定后,双方应当签署书面文件,以作为有效证明。

(四)运输事宜的安排及运输工具的选择

在燃料供应合同中,当事方需对燃料的运输作出规划。对于运输安排,双方可以确定运输的具体时间,或确定一个期限。有时候,在燃料不需要立即使用的时候,双方需要考虑买方是否有能力对燃料进行一段时间的储存,以及燃料的性质是否适合被储存。在运输工具的选择上,比较常见的方式是铁路、水路、公路和管道四种方式。能源的合理运输极为重要,当事方往往都希望用最少的时间,走最短的路线,用最省的费用、安全地把能源从产地运到目的地。因此,在运输方式的选择上,需要注意及时、准确、安全和经济。

(五)燃料质量的确定与检查

如果合同中燃料质量的要求不明确,会造成双方理解有歧义。

以煤炭供应合同举例,如果合同中约定“卖方供应的煤炭其发热量不得低于23.00MJ/Kg”,这里的发热量就是一个模糊概念,发热量既有高低位之分,又有基准的不同,从数值上看它们相差2-31WJ/Kg。又如合同中约定:卖方供应的煤炭,其煤灰熔性是用四个特征温度来表述,即变形温度(DT)、软化温度(ST)、半球温度(HT)和流动温度(FT)。从数值上看,它们之间可相差100℃~200℃。对电厂锅炉用煤来说,煤灰软化温度(ST)是一个重要指标。煤的均匀性太大,采样子样数目太少,造成超差。煤炭游离杂质(矿物质和水分)越多,煤的均匀性越大,直至超出常规。在这种情况下,按照GB/T474-1996规定的子样数目采样,将达不到预期的采样精密度。即使严格按照GB/T474-1996规定子样数目采样,并按照标准严格进行制样和分析,但还有约20%左右的煤矿的煤会超差。这样的情况往往出现在煤中灰分较高的矿井或井下煤层存大较多夹矸、开采条件较差的矿井。

对于燃料的监测标准,如果合同约定:合同当事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采制化操作,则买方或卖方,只要有一方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就有可能使得二者检测结果不一致而出现争议。例如:采样时子样数目和数量以及采样工具不符合要求;制样时缩分操作不当或机械缩分装置以及样品保留数量不符合要求;分析测定的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校准、操作错误等。这些误差因素的存在或叠加,必然使测定结果不准确。当然如果人为调整或修改测定结果,也会引起争议。

二、燃料供应合同审查要点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1.将要供应的燃料是哪种燃料。是否存在次要燃料(Secondary Fuels),是否规定在合同中。

2.燃料的质量要求是否明确规定在合同中,还是需要参照一个特定的标准。对质量要求的规定是否详细。

(二)质量和数量

1.燃料的数量要求是否明确规定在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具体数值或在一段特定时间内的最大或最小值。是否规定了按月或年度的数值。

2.燃料的数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或者超出需求?(在照付不议合同中,无论所提供燃料是否超出需求,买方仍需付款。)

3.燃料的数量如何计算,由哪方负责计算,何时计算。双方对计算结果有无纠错机制。

4.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对测量设备的维护。当事方是否有权检查这些设施。若测量设施不能满足测量要求,当事方是否有救济措施。

5.合同是否对燃料的质量规定了基本标准,还是一个标准的区间。

6.燃料是否需要来自特定的来源。卖方是否可以改变燃料的来源。如果不允许但改变了来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7.对燃料质量的规定是否与项目质量的规定相同。是否需参考技术规定、履约保证、运营合同,或者咨询工程师或燃料顾问。

8.为确认燃料的质量,合同是否规定了提取样本以及样本分析程序。是否规定了灵活的样本选择机制,何时进行样本选择,费用由谁承担。

9.若卖方提供的燃料未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买方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如何计算赔偿。买方是否有权拒收。买方若收取不符合约定质量的燃料,是否构成对合同质量规定的变更和接受。买方如要求暂停运输,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在何种情况下买方可以终止合同。买方是否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替代燃料。

(三)期限

1.燃料供应合同的有效期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2.合同是否存在生效的先决条件。先决条件如何满足。

3.是否于合同生效后立即开始交货,还是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开始交货。

4.合同的期限是否需要与其他项目合同相符合。

(四)交付与收货

1.买方在何时可以向卖方下订单,交货日期是否固定。买方是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货时间。

2.是否存在可以变更交货安排的条款,在何种情况下当事方可以变更交货时间。

3.卖方是否有足够满足买家需求的燃料供应。是否要求卖方为买方保留一部分库存。

4.合同是否有对卖家供货不足的相关规定。若供货不足,是否有相应的程序,使卖家不支付违约金,而是利用库存补足供货。

(五)价格、支付与税负

1.合同是否规定的固定的燃料价格还是根据指数或其他公式调整。燃料的价款是否可以根据燃料的质量、通货膨胀、工业指标、法律变化或政府行为等而变更。在这些因素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时,合同价款可以变更。合同中是否规定了价款变更的计算机制。

2.在何种情况下,合同价款不能变更。

3.是否存在最高额的价格限制或者最低额限制,在合同价格达到或超过该限制时,价格不可突破该限额。此情况下,一方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4.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费、罚金、特许费用等。是否包含运费、保险费或类似的费用。

5.费用支付的方式。若当事方因费用产生争议,如何解决。

6.是否存在买方逾期支付费用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六)运输条款

1.合同是否规定了交货地点。

2.谁将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还是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若存在第三方运输,则燃料供应协议是否与运输协议的条款相协调。

3.风险何时转移。是否在买方将货物交给卖方时转移给卖方。买方是否保证其运输到交货地的燃料质量完好。

4.是否需要使用储藏仓库。哪方负责提供储藏仓库,哪方负责看管仓库里的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