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老字号、中国名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有什么区别?市场上的商标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我们主要是通过广告宣传选择商品,投入巨大资金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可以证明其实力;此外,企业能投入如此巨大的资金进行宣传,就应该会保证商品的质量。但对于一些不是非常大众化的行业,广告难得一见,我们又如何区分不同商标的商品质量呢?中国名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对商标的知名度、商誉的认定就成为我们作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但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哪种认定更权威呢?
【经典实例】
北京国美电器与温州国美机械纠纷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诉温州国美机械称:原告是全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之一,多年来,原告公司以其优良的产品品质及良好的服务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并通过大量宣传,“国美电器”商标和“GUOMEI及图”商标已成为中国广大消费者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与“国美电器”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国美”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及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削弱了原告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和良好商誉,导致驰名商标淡化。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相关驰名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美电器”商标自1997年注册以来,作为服务商标持续使用已达8年;北京国美公司及其分部的年销售额巨大并不断上升,始终位于同行业前列。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出具的证明,北京国美公司2000年的销售额为30.2亿元,在中国连锁企业百强评比中列第8位;2001年的销售额为61.5亿元,在中国连锁企业百强评比中列第6位;2002年的销售额108.96亿元,在中国连锁企业百强评比中列第4位。根据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的调查,北京国美公司2003年上半年销售额为85.2亿元,店铺120个,在全国前30家连锁企业销售中居第三位。2004年上半年销售额为148.32亿元,店铺162个,在全国前30家连锁企业销售中居第二位。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京国美公司及其分布在内地和香港的分部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上投入2.04亿余元用于广告宣传。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北京国美公司对“国美电器”商标的宣传投入大、范围广;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9月27日作出的(2004)武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及生效证明,该生效判决认定北京国美公司的“国美电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因此,“国美电器”商标在我国近期客观存在着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良好记录。
法院认为,北京国美公司的“国美电器”商标以及作为“国美”拼音字母注册的“GUOMEI”商标应当属于驰名商标。温州国美机械将与北京国美公司的“国美电器”驰名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国美”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在公司宣传册及其生产的机械产品上突出使用,侵犯了北京国美公司的“国美电器”驰名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温州国美机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国美”字号以及带有“国美”及“GUOMEI”字样的标识、宣传册并赔偿北京国美公司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
先说说法律上关于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著名商标的含义及认定条件。
驰名商标:标注为“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的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中华老字号:标识为“”,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老字号是数百年商业和手工业竞争中留下的极品,经历了艰苦奋斗的发家史而最终统领一行。其品牌也是人们公认的质量好的同义语。
符合以下条件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以前;(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仁堂”“全聚德”“老凤祥”等都属于中华老字号。
中国名牌:标识为“”,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运用技巧】
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二)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相关公众所知悉;(三)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同时,两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另外,还有一种叫“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著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条件各不相同,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只有驰名商标,其他都是部门或者地方行政机关的规定。现行的分类是:市一级工商局认定知名商标;省一级工商局认定著名商标;在发生纠纷时,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只有驰名商标才能取得跨类保护。所以,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是最大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