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行政干预酿冤案,律师接力辩清白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毛立新律师
2014年12月24日,赵世金等来了期望已久的无罪判决。这一天,距离他于2007年3月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已逾7年半之多。此前,他于2010年9月2日刑满释放,总计被羁押3年零6个月、1280天。3年半的牢狱生涯,不仅给他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而且给他的身心带来巨大的摧残。
被抓前,赵世金和他的哥哥赵某来,都是安徽省凤阳县知名的农民企业家。赵世金先在其哥哥赵某来创办的凤阳金星实业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后于2006年7月自己创办了石家庄金星保温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当时,他还是凤阳县第八届政协委员、凤阳县工商联合会副会长,生意红火,享有良好的社会声望。但冤案的发生,几乎毁掉了他的一切。
他于2006年7月在河北投资创办了“石家庄金星保温瓶有限公司”,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并于当年11月正式投产,效益非常好。但在2007年3月3日其被公安机关突然拘留后,该公司由于无人管理经营,很快停产倒闭,给他带来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欠下数百万元的债务。被羁押前,赵世金身体强健、满头黑发,刑满释放时已是满头白发,身体也出现了高血压等慢性疾病。无辜蒙冤还给他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即便是在再审宣告无罪之后,他还经常夜半惊醒,梦到自己又被抓起来了。
冤案猛于虎!反思这起冤案,制造冤案易,当地某行政领导的干预,就能让一个企业家遭遇灭顶之灾;平反冤案难,当事人及其亲属、辩护律师和正义人士多方呼吁,不懈接力,才最终赢得再审无罪。
一、行政干预制造冤案
厄运始于2004年3月,赵世金因为看中了洗浴业的前景,遂在安徽滁州市区租赁房屋,与房主合伙开办一家名为“圣凯龙”的浴场。为解决装修改造资金问题,赵世金以房主的房产作为抵押,在安徽全椒县信用联社先后贷款300万元、100万元。经营浴场期间,他和一个叫张某甲的下岗职工合伙承包了全椒县马厂林场的两处山林,共计628亩。为此,赵世金再向全椒县信用联社贷款180万元,全椒县信用联社将该款直接汇入了马厂林场的账户,作为购树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为完善手续,赵世金使用了一份伪造的某商贸公司的贷款承诺书(复印件),这为此后被他人举报、被非法追诉埋下了祸根。
在经营“圣凯龙”浴场过程中,赵世金与合作伙伴发生了纠纷。对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向公安机关举报赵世金涉嫌诈骗。案卷材料中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2007年2月13日,一位姓谈的女性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赵世金诈骗,该举报人正是赵世金经营的圣凯龙浴场的合作伙伴。让人不解的是,负责问询的侦查人员在笔录的最后备注:“谈某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名”,也就是说,举报人在询问笔录上根本没有签字。而滁州市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当天即“2007年2月13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了,“案件来源”为“侦查发现”。
2007年3月3日,公安机关一个负责“打黑”的“专案组”将赵世金从河北石家庄带回滁州,对外宣称赵世金“涉黑”。据曾经担任滁州市政法委书记、后来担任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吴庭美回忆,他在人大工作期间,一直在关注此案的进展。最初他曾向滁州市公安局的主要领导询问,为何要抓赵世金?对方回答:“先是聚众赌博,后来又是涉黑。”此后,他多次与当地公安、法院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均无功而返。
背后的操纵力量在哪里?根据2008年7月《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赵世金的哥哥赵某来曾回忆,在赵世金被抓后,滁州市一名主要领导曾特意将赵某来找到市长办公室谈话,直接过问了赵世金案,并给定远县有关领导打了电话。赵某来说,该领导还告诉他,是举报人谈某某最先把举报材料给他的。该领导还说,赵世金要想立功赎罪,只有举报其他人才可以减刑。赵世金和全椒县信用社不熟识,是他的姓沈的合作伙伴介绍的(沈某家人在滁州市政府任重要职务),赵世金可以举报沈某。他给定远县领导打电话要求重判。赵某来对这位市领导说,赵世金仍在看守所,他很难和赵世金见面,无法把这个消息告诉赵世金。该领导就建议赵某来在书信中暗示赵世金举报合伙人沈某,如果不举报,赵世金还可能有新的罪名,会遭受更重的刑罚。《中国青年报》记者与该领导电话联系后,他说确实曾将赵某来找去谈话,谈话过程中提及了自己曾给定远县打电话过问该案的情况,但他是要求定远县依法办案,而不是从重处理。
现在已经无法查明这位市领导拿赵世金“开刀”的真实动机何在,但可以肯定的是,正是这位领导的干预,才使这起案件连闯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数道关口,最终酿成冤案。
据了解,2008年4月,滁州市中院在定远县法院开庭审理时,中院审判委员会的11名委员除1人值班外,其余全部到庭,吴庭美也受邀参加旁听。“这是多年来前所未有的”。在他看来,滁州市中院之所这么做,“就是希望,用集体的力量抵抗住外来的压力,平掉这个案子”。
定远法院、滁州中院在案件裁判上的进退失据、自相矛盾,也凸显此案背后的干预因素。在同样认定合同诈骗成立、涉及金额不变的情况,该罪的刑期由15年降至5年,又升至6年,再降至3年半。滁州中院在第二次二审判决时,明确否定了合同诈骗罪,后来因为贷款诈骗罪在报请核准程序中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否决,重审时又不得不把合同诈骗罪捡回来,重新认定赵世金构成合同诈骗罪,前后自相矛盾。
而且,滁州中院在重审后,对赵世金以“合同诈骗罪”仅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明显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程序上应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奇怪的是,滁州中院却不再逐级上报核准,而是自行宣布判决生效。
种种违法、蹊跷的背后,都在昭示一个事实:有一只“黑手”在操纵案件,公检法都成了“木偶”和“工具”。试想,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有一个机关能守住法治底线,冤案就不会酿成。但遗憾的是,在行政领导的干预之下,所有的办案机关和环节竟然全面失守,溃不成军。此案也昭示了一个司法常识:没有司法独立,就难有司法公正!而如何维护和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将是中国法治面临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不懈接力平反冤案
面对错误追诉,当事人及其亲属并未束手就擒。赵世金的哥哥是知名的农民企业家,也是安徽省、滁州市两级人大代表。他利用各种机会,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弟弟的冤情,但由于那位市领导的强力干预,不仅未见效果,而且他自己也受到了种种威胁,他经营的企业也经受了被银行提前收贷、停贷等种种遭遇。
该案在一开始,就得到了已经退休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陈绪德的关注。在他的召集下,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杜非、时任安徽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邢常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曹铎等一批安徽司法界的老同志,仔细研讨了赵世金的案情,最终认定这是一起错案,决定集体为赵世金鸣冤。
该案第一次一审,由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张鹏、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黄其荣担任辩护人,为赵世金作无罪辩护。第一次二审,除了张鹏律师继续担任辩护人外,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杜非亲自上阵,出庭为赵世金做无罪辩护。发回重审及第二次二审,张鹏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定袆也加入进来,与张鹏律师一起继续做无罪辩护。
但遗憾的是,这么多辩护律师、正义人士的共同努力,仍然没有扭转案件的走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滁刑终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最终认定赵世金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基本上是个实报实销的判决,宣判两个多月后,2010年9月2日,赵世金刑满释放、重获自由。
走出高墙的赵世金,已经心灰意冷,未再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底,笔者通过法院系统的一个朋友,偶然得知这个案件,当即判断这可能是一起冤错案件。随后,笔者通过另外一个在滁州市公安局挂职的朋友,找到了赵世金的电话号码,与赵世金取得了联系,建议他申诉,并答应帮助他申冤。2012年年初,借春节返回合肥过年之机,笔者前往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在张鹏律师的协助下,复制了该案的主要案卷材料。与张鹏律师见面后,才知道他是笔者安徽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师弟,从此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2012年春节期间,笔者大体研究了该案的案卷材料,最终断定这是一起明显的冤错案件。春节后,笔者加班加点,为赵世金撰写了一份《刑事申诉状》,发给他,让他年后就递交给滁州中院,启动申诉程序。就这样,本来不抱希望的赵世金,被笔者推上了申诉之路。
此后,赵世金无数次前往滁州中院催促、交涉,并向滁州市人大常委会等机关反映此案。笔者也通过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呼吁该案平反,并通过自己在法院系统的友人关注此案进展。不知不觉中,三年多时间过去了,始终未见滁州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到2014年上半年时,笔者几乎要放弃对滁州中院的希望了,多次让赵世金去催促滁州中院干脆给个驳回申诉的决定,以便继续申诉到安徽高院。
幸运的是,随着当年的滁州市公、检、法机关的主要领导退出历史舞台,滁州中院最终还是不负所望,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了再审决定。决定再审后,笔者从申诉代理人,转为再审辩护律师,与滁州中院审监庭的办案法官进行了良好、愉快的沟通,并邀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苗春健律师参与辩护,为再审开庭做了充分准备。
2014年11月1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们出示了重新梳理的能够证明赵世金无罪的一系列证据,并对赵世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事实、证据和法律方面,做了充分、透彻的论证和说理。虽然出庭的检察员,仍然坚持认为赵世金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请求法院维持原判,但在论据和论证上,都遭到了辩方的强力反驳。案件结果,已无悬念。
2014年12月24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赵世金无罪。此后,赵世金提起国家赔偿,获赔29万余元。
此案的平反历程,也昭示我们:冤案平反,是一场正义的接力,需要很多人参与其中,付出不懈努力。面对冤错案件和司法不公,为人辩冤白谤,是法律人不可推卸的神圣义务。冤案申诉,无论多么艰难,都要坚持下去,相信中国法治、中国司法会有美好的未来!
[1] 本案相关事实可参见原载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法院判决;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 content/content?DocID=ed7f2bb6-b75a-46db-8053-97bdfdb94819&KeyWord=%E5%A4%A9%E6%83%A0%E6%9C%A8%E4%B8%9A%E5%85%AC%E5%8F%B8;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18日。
[2]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全文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