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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一、本书的“命题”
所谓“命题”指的是贯穿论著始终的中心论点,是论著集中探讨或论证的基本问题(general issue)或基本观点(general position)。本书的“命题”或者说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作为超大型国家,美国如何通过联邦上诉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司法?[1]美国同中国一样,无论从国土面积、人口数量还是从案件总量来看,都是超大型国家。“上诉审”指的是针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或移卷令申请(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进行受理、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制度。“统一司法”即消除不同法院、同一法院内不同审判组织之间的司法冲突。根据“既判力”(res judicata)或“请求排除”(claim preclusion)原则,法院对同一诉讼标的或案件实体内容只能审判一次,因此理论上不会发生对同一案件所涵盖之基本事实认定的“冲突”。如果认定事实不符合客观真相或者说“事实认定有误”,在裁判生效之前通过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予以解决,在裁判生效之后则经由再审予以纠正。在此意义上,所谓“司法冲突”只可能是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冲突,也即对同一“法律问题”(question of law)作出了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裁判。从程序的视角来看,“统一司法”是指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受理并审判由当事人提起的上诉或移卷令申请,在有分歧的法律观点之间作出抉择或者另辟蹊径,通过终审判决形成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以供下级法院或本院在今后的审判中遵照适用;从实体的视角来看,“统一司法”是指对一个“法律问题”确定一个具有先例效力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