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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就丧失劳动能力的,怎么办?
小孟的父亲现年50岁,一直在一家修理厂做维修工。从第一年工作起就开始按规定每月缴纳养老保险,今年夏天因遭遇车祸,不幸身受重伤,导致半身瘫痪,丧失劳动能力,修理厂解除了和小孟父亲的劳动合同,小孟及其家人悲痛万分。因未到领取养老保险的年龄就丧失了劳动能力,小孟不知道他父亲是否可以提前领取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就此事他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了专业律师。
作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如果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安排其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小孟的父亲半身瘫痪,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仍然有效,但按照规定小孟的父亲只有达到领取养老保险的年龄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他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谓“病残津贴”,顾名思义是指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规定的条件而给予的“津贴”,这种“津贴”是按月发放参保人的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是维护劳动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百姓生活的有利工具,对于弱势群体,它给予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