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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看病可以从医疗保险中报销吗?
赵丹是一名新疆人,大学毕业后在北京一家国有企业就职。在北京工作后,赵丹已经两年没有回过家乡看望父母了。今年春节赵丹早早地订购了车票,购买了年货,休了积攒一年的假期回到家中与亲人团聚。可是令其没有想到的是回到家中他就开始发烧不止,在医院度过了整个假期。假期结束后,赵丹匆匆赶回北京开始工作。工作一周后来到单位所在地的职工医疗保险结算部门,对自己生病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可当赵丹拿着单据进行报销时,保险结算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费用是在新疆发生的不属于报销范围,遂拒绝报销。那么,异地看病可不可以从医疗保险中报销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之一就是为参保的职工就医提供保障。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针对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的保险问题,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此条的规定,赵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部门应对其在家生病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这是赵丹应享有的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实行异地结算,不仅是法律普遍性的要求,也是对于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