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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会被停止享受工伤待遇吗?停止后能恢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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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在一家工厂上班,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一次劳动任务中因为操作机器不当将三根手指绞断,赵明在医院接受治疗,用人单位为赵明申请工伤认定,之后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赵明不配合进行鉴定,对于赵明的工伤保险待遇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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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查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赵明这种不配合的行为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即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赵明能够配合做劳动能力鉴定,则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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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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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但是职工应该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职工自己不积极作为,可能会导致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