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法学(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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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国宪制危机的解决之道——以《1832年改革法案》为例[1]

【摘要】英国是西方宪制的母国,其对宪政体制的探索与发展对后发的政治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与其他国家一样,英国宪制在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那么为什么英国的宪制制度体系没有像许多后发的政治现代化国家那样在宪制冲突中趋于崩溃解体而始终保持着生机与活力呢?本文立足于对该问题的思考,以《1832年改革法案》为例从改革法案通过的历史进程、改革法案的内容与影响、改革法案的局限性几个方面系统阐释当时英国在处理由议会选举制度引发的宪制危机时所应用的基本策略及其利弊得失,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英国议会 《1832年改革法案》 宪制

宪制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和要义。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世界影响的宪制国家由此诞生。与成文宪法国家不同,英国宪制政治的良性发展依靠的并不是系统编纂的宪法典,而是一系列经验性的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惯例。《1832年改革法案》正是这种英国式宪制理性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