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法学(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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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黑车屡禁不止

前段时间以来,由黑车引发了一系列恶劣的影响:“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抢占车道,造成堵塞,影响整个交通秩序。”[4]甚至还出现黑车司机谋财害命的悚然事件[5],这些新闻报道都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为了应对愈加严重的黑车现象,需要对其进行规制。近日以来,各地政府积极展开工作,如南昌市开展了黑车的专项整治活动;西安市为了整治旅游市场,开展了严厉打击黑车问题的活动;等等。[6]但是黑车现象自出现至今,整体上仍没有得到很好规制,反而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疾。在反思上述规制的历史时,有人将过去整治黑车的活动概括为一种运动式执法,非长久之计,确有一定道理,“虽然在行动中打击了不少‘黑车’,但更多的只是暂时休整或‘战略转移’到打击力度相对薄弱的远郊区县。”[7]由此可见,这种运动式的执法没能彻底解决黑车现象,其反倒继续顽强存在[8],在深层次上也体现出政府在面临一些社会问题时,更多的是在匆忙确定规制目标后就对出现的现象采取一种打压的态势来进行规制,而这种规制措施似乎也成了一种常规的处理方式,多以各部门专项整治、协调集中整治等形式出现。但是,黑车现象至今仍然存续的现状让我们发现:这种传统方式似乎效果不佳。

在黑车整治中,政府也面临巨大的舆论及上级政府的压力,在常规方式效果甚微,面临规制目标难以达到之时,出现动用违法行政的方式:如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所采取的措施。这都使得政府在运用不当的规制措施处理一些现象时,投入大量资源不说,最后还要为拨乱反正再继续投入资源,而且这样导致更严重的问题是,当群众的注意力开始关注执法人员运用“警察陷阱”这种违法手段时,会导致政府工作重点的转移,即从整治黑车现象转到先解决自身违法行政的问题,导致规制呈现出一片紊乱的局面,这些都足以看出上述规制在过程中是存在问题的,究竟是什么问题呢?下面就规制黑车现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