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与文化因素
一、经济因素
习惯法是上层建筑,其形成有赖于经济基础。瑶族是山地民族,其居住区处于亚热带,气候温和,年均气温为19℃,雨水充足,年降雨量在1439毫米到2251毫米之间,有利于农业、林业生产。因此,居山游耕、山地经济,是瑶族经济的基本特征。居山、游耕的生产方式,不仅决定了瑶族的生活方式,还影响到瑶族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观念、宗教信仰以及审美情趣等,这既是塑造、生成瑶族习惯法的物质基础,也是瑶族习惯法观念赖以产生的根源。
以新中国成立为界,瑶族经济在前、后两个阶段又有很大的不同。之前,因历代中央统治者实行民族压迫、歧视和排挤政策,瑶族在政治经济发展上极不平衡,其社会经济制度处于前资本主义的各个发展阶段上。之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废除了各种剥削制度,并对山地进行改造,使瑶族从迁徙游耕改变为定居耕作。由于所处的环境自然条件较差,瑶族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经济社会比较落后,这种状态深刻地影响了瑶族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居山游耕及其社会经济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前,瑶族主要的生产方式,是居山、游耕,或迁徙游耕。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说:“游耕不只是指‘刀耕火种’的农业技术,也不只是指几年一迁徙的不定居的生活。它是一个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意识形态综合性的概念,一种社会经济模式。[8]”事实上,瑶族的游耕经济是一种综合性经济,它以刀耕火种农业为主体,辅以林业、畜禽饲养业、狩猎业、采集业、竹器编织业等多种经营[9]。与居山游耕的经济形态相适应,形成了相应的生产关系、社会组织和经济制度,呈现出独特的风貌。
1.居山游耕的山地经济
瑶族的经济形态,是居山游耕的山地经济,史书对此多有记载。如《梁书·张缵传》说:“瑶族依山险为居,刀耕火种,采食猎毛,食尽则他徙。”明朝嘉靖年间,林希元编的《钦州志》记载:“有曰山民,砍山为业,多易其处,自为生理,不属于官,谓之白衣山子,盖盘瓠之遗种。”瑶族世居大山,在漫长的岁月里,砍山、烧山、耕山、种山、过山,是其生产、生活的主要内容,传统上,瑶族经济的背景就是大山。
瑶族在历史上以山地经济为其特征,是由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瑶族主要的聚居区,为亚热带雨林的高山地带,通常群山连绵,层峦叠嶂,溪流纵横,环境清幽。瑶民建村立寨,一般选择在海拔1000米左右的高山地带,部分居住在石山、半石山区,小部分居住在丘陵地带,居住平地的极少,山地与坡地成为瑶族赖以生存之所。南朝范晔《后汉书·南蛮传》记载:瑶族“衣裳斑烂,语言侏离,好入山壑,不乐平旷”。在瑶族传世文献《评皇券牒》中有:“评皇圣牒,发下一十二省万顷山河,地名开具:会稽山、终南山、峨眉山、南岳山、万阳山、九嶷山、大江山等。天下一切山场,均付与王瑶子孙管业,刀耕火种。”这相当于向世人公开宣称对山地的使用权。对于瑶族的居住特点,民谚有生动描述。如广西民谚:“高山瑶,半山苗,汉人住平地,壮侗住山槽。”贵州民谚:“苗族住河边,布依住田间,瑶族高高在山巅。”
瑶族经济的突出特点是居山游耕、迁徙频繁。所谓“游耕”,又称刀耕火种,其耕作程序是:选择耕种区域,一般为地势稍缓、植被茂密、腐殖层厚的地段;在冬春时将树木、杂草砍倒、晒干,然后放火烧山;火烧过后,用刀砍去粗大未能燃尽的枝干,整理土地,并在火灰中下种、播种。所种之物,多为红薯、芋头、玉米、木薯、旱禾等杂粮。烧山的第一年,土地的肥力足,作物往往丰产,第二年地力耗损,一般平产,第三年就减产,到了第四年,土地肥力耗尽,只好丢荒,另寻一处山地砍烧,故有“一丰、二平、三减、四丢”之说[10]。如果附近无地可耕,就只能迁居别处。史书记载:瑶人“椎髻跣足,衣斑烂布褐,各自以远近为伍,刀耕火种,食尽一山,即移一山”[11],正是这一情况的反映。不过,“游耕”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支系,其具体表现形式也有差别。最原始的刀耕火种,就是简单的烧山种地,不作中耕施肥,坐等秋季收获。随着铁器的使用,发展成较为先进的刀耕火种,不仅在火烧后的地上进行锄耕或犁耕翻地,播种后还要经过两、三次中耕除草,而过若干年待地力恢复后,又返回原地重新开垦,类似于“休耕轮作制”。在不同的支系间的差别,如在白裤瑶,是“刀耕火种”的游耕农业,在盘瑶则是“种山还林”的游耕种树。
游耕需要经常迁徙,使瑶族形成“吃了一山过一山”的生计策略,并派生出相应的聚落模式、作物安排、工具和技术、劳动组织、副业生产、分配和交换、习俗与信仰等[12]。瑶族的各个支系以至各家族,都有一部辗转迁徙的历史,其中尤以“过山瑶”为甚,其他支系也差不多,“居无常处”的情况非常普遍,诚可谓“今岁此山,明年又别岭矣”[13]。
迁徙、游耕的生计方式,导致瑶族“住地分散”、“支系较多”、“崇尚狩猎”等,并衍生出富有特色的产品分配和交换制度。如集体耕山收获物实行按户平均分配;凡集体狩猎所获,一般遵循“上山打猎,见者有份”的习惯,小动物不便均分,就熬成肉汤,大家分吃。此外,还盛行“互酬”制度,即一种广义的互助、赠与关系。如“过山瑶”在建筑房屋、播种、举行婚礼、葬礼、宗教仪式(还愿、挂灯、度戒等)、过节时,大家出钱、出物、出劳力给当事者以帮助,受助者下回给援助者以相应的帮助作为回报。因为长住山区、迁徙频繁,瑶族虽然饲养一些畜、禽,但数量不多,故狩猎成风,不仅赖以自卫,而且是获得肉食的重要方式,这也深刻地影响了瑶族的文化、习俗,如盘瑶崇拜龙犬槃瓠,白裤瑶精于狩猎,青瑶有独特的打猎舞等。
当然,社会历史的发展总是相当复杂的。虽然刀耕火种生产发展的要求,以及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形成了瑶族特有的游耕的生产、生活样式,但并不是所有的瑶族都从事游耕,也有的已经定居,并以种植水田为主,比如一些被称为“平地瑶”的,就是这样。
2.生产力落后,经济发展缓慢,各部发展极不平衡
从整体上看,在经济发展水平上,除平地瑶以外,瑶族其他支系生产力均较落后,经济发展缓慢。以广西为例,瑶族绝大多数属于贫困户,且不说汉族,因为相差太大,即使与其他少数民族如侗、壮、回、苗等相比,亦颇有不如。个中原因,固然与历代反动统治者的残酷剥削、压迫有关,但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在历史上,瑶族长期刀耕火种,弃牛耕而多用翻撬等,生产力停滞不前。一般来说,瑶族的山地经济属于典型的自然经济,结构单一,缺少社会分工。农业之外,各种副业,如养殖、采集、手工业,均集中于家庭,为解决吃饭、穿衣问题而苦苦挣扎,因而经济发展非常缓慢,难以摆脱单一、封闭、贫穷的境况。
从微观上看,新中国成立前,瑶族普遍进入了封建社会,但各部分所处的阶段不同。在历史上,瑶族游耕农业生活,各地发展并不是一致的。因地理环境的不同和受周边民族的影响不一,各地瑶族结束游耕的时间也有区别。如南丹的白裤瑶处于刀耕火种的农业阶段,狩猎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金秀的盘瑶则以“种树还山”的游耕方式经营农业和林业;龙胜的红瑶大都“讨山种地”、开垦梯田,维持生计;而恭城、富川等平地瑶因久居平地,受其他民族影响,水田耕作经验丰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甚至有少量商品经济。总的说来,湖南、桂东、桂北一带平坝地区的瑶族,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明清之后逐渐走向定居,游耕生活结束较早;越往西南地区,流动性越大,桂西、桂西北、云贵一带,到20世纪50年代,才基本上结束游耕生活。
3.从土司制度到封建地主经济
从明朝开始,到清末“改土归流”前,朝廷在部分瑶区推行土司制度,通过土司来统治、约束瑶民。以广西为例,《明史·广西土司》卷七十二载:“广西全省惟苍梧一道无土司,瑶患亦稀。”可见土司制度的盛行。土司与中央是朝贡关系,在自己的辖区内,则有很大的自主权,是瑶区的实际统治者。
在土司管辖的区域内,并行着两种制度:一是土司的剥削制度,二是瑶族内部的原始公社制度。土司对瑶民剥削是非常残酷的,凡土司辖区内的山林、土地、河流,均为土司所有,瑶民只能租佃土地耕种,不能“私鬻”、“典卖”。如明清之际十万大山的瑶族,通常以集体筹款的方式,推举头人向当地土司批租山林,租山除缴纳租金外,还要赠送各种礼物,如土产山货、鸡鸭鱼肉等,并为土司负担各种无偿劳役。土司以征收来的各种特产等向朝廷朝贡,朝廷和地方官员则设宴款待、赏赐钱物。在瑶族内部,实行原始公社制度,凡租下的山,第一年集体耕种、集体分配,第二年分户耕种,第三年后地力耗尽,丢荒,待15至20年后重新开垦时,又开始新一轮循环。
与此相适应,瑶族在社会组织上盛行“瑶老”制。“瑶老”之名始见于明代,在不同的地方称谓略有差别,如“村老”、“社老”、“庙老”、“目老”、“寨老”等。根据联结纽带的不同,“瑶老”制分为两种:一种是亲属团体,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另一种是地域组织,或说“村社”,以地域关系为纽带。在现实中,瑶族村寨往往是两者的结合,即以宗亲、姻亲团体为基础,组合成村社团体。瑶族在游耕、迁徙中的重大活动,如砍烧山林、播种收割、大型围猎、建房立寨、婚丧嫁娶、宗族或村社祭祀、调解内部纠纷,以及寻找新的耕地、对外交涉等,均以亲族或村社为单位,由“瑶老”组织、指挥。由于瑶族在生产、生活中组织严密,协作性强,因而相互之间团结互助成为风尚、习俗。
清末,封建地主经济在瑶族地区兴起,逐步取代了土司经济。地主经济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朝廷的“改土归流”方式;二是通过汉族官员、地主“招瑶为佃”的方式。地主经济的一个特点,是土地可以买卖。随着买卖的进行,土地逐渐从土司手中转移到地主手中,产生了地主阶级。而一些充当抚瑶官的汉族官吏,将地主经济的经营方式带进瑶山,成为新兴地主。与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相比,地主经济是一种历史进步,瑶民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在地主经济下,瑶民所受的剥削依然沉重,佃农一般须向地主缴纳农产品的50%作为实物地租,此外还有劳役地租,即承受地主摊派的无偿劳役。
(二)新中国成立后:定居耕作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1949年底以后,各地瑶族陆续解放,封建统治和剥削被推翻,瑶族人民与各族人民一道,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根据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从1951年开始,相继建立了广西金秀、广东连南、湖南江华等15个瑶族自治县(含各族自治县),以及广东秤架等100余个民族乡,瑶族人民在政治、经济上翻身做主人,自己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在经济基础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1.社会主义改造与定居耕作
瑶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都具有独特性。20世纪50年代,党和国家在指导瑶族地区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从瑶族的特点出发,规定了“慎重稳进”的方针,采取和平改造的方法及多种切合实际的具体形式:[14](1)对于包括瑶族在内在解放初期尚存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采取不经过民主改革,直接建立互助组的方式。在建立合作社时,对原始的公有土地,在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共同入社、互相调换等形式,逐步变革为合作社所有制。(2)在处理土地、牲畜、山林等生产资料入社问题时,注意尊重瑶族的风俗习惯。(3)在组织规模上,根据瑶族多居山区,村寨小、人口少、相距远、土地分散的特点,一般社队的规模宜小不宜大。在具体的经营管理中,注意尊重瑶族的生产、生活习惯,保持他们惯常的生产操作方式,发挥其生产特长。(4)在收益分配上,坚持少扣多分;在处理集体和个体关系方面,坚持“宜松不宜紧”的原则。
社会主义改造后,瑶族基本上停止了刀耕火种的游耕生活,实现了定居耕种,进入以农业或林业为主、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经济形态。一方面,农业合作社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制度,使刀耕火种的游耕失去了随意觅地垦荒的可能;另一方面,土地、山林、耕牛、大型家具等生产资料悉归集体所有,人们只能在所辖生产队的土地上集体耕作,长期的、大规模的游耕,因失去了土地资源以及生产资料而被迫停止。在生产队管辖范围内,小规模的刀耕火种虽未全部消失,但亦多属于轮作休耕。定居下来的瑶族,开始精耕细作,施肥、除草、杀虫,追求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各地瑶族基本上停止了刀耕火种的游耕,通过垦田造地、兴修水利、引进良种,使用农家肥、化肥,以及防治病虫害等,农作物产量大大提高,绝大多数瑶族解决了温饱问题。同时,各级政府根据瑶区实际,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如金秀瑶族自治县的造林育林,连南瑶族自治县利用水利资源发展水电事业,恭城瑶族自治县实施生态农业战略,大力发展“以养殖为重点,以种植为龙头,以沼气为纽带”的农业经济等,使瑶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新阶段[15]。
2.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对瑶族习惯法的制约和影响
20世纪50年代,随着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在显性层面,瑶族地区的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有的生产关系被打破,实行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但在隐性层面,传统的生产力、生产方式、旧的意识形态依然存在,使社会运行机制呈现出二元性:一方面,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渗透、改造原来的社会,使瑶族习惯法在内容上发生变化,一些为旧社会服务的规则、习俗被抛弃,而新的规则、习俗相继产生。典型的例子,如金秀瑶族在党和政府的倡导下,于1951年以石牌的形式制定了《大瑶山团结公约》,1953又制定了《大瑶山团结公约补充规定》。这两块石牌以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宗旨,取消了山主原有特权,规定了“自由开荒”和“谁种谁收”原则等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大瑶山的石牌注入了新的内容,发挥了新的作用。另一方面,原有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及纠纷解决机制等依然运行,特别是“瑶老”制度、宗教势力等仍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瑶民的生产、生活;而习惯法中的部分文化内涵经演化、整合为乡规民约,继续在瑶族乡村社会中发挥作用。
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改革开放之前,受“左”的思想干扰,全国范围的“大跃进”、“三面红旗”以及“文革”浩劫同样波及广大瑶区,由于政治体制、生产关系多变,工作方法上“一刀切”,瑶族地区特殊的生产条件被忽视,造成经济上的起伏波动。总的说来,随着社会主义深入发展,国家权力对包括瑶族地区的基层社会介入力度越来越大,各种正式的制度,如法律、行政法规等,逐渐取代了瑶族社会的习惯法,瑶族村寨中的传统政治力量退隐,原有的村寨关系、亲族关系、宗教关系、传统习俗等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原有的支配作用和保障村寨的能力,习惯法的许多文化内涵也逐渐异化和消失,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才发生改变。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从农村开始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将耕地、山林等包产到户,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乡村社会重新确立。新的乡(镇)制度实施以后,国家权力从乡村经济生活中退出,使村寨、家庭有了发挥作用的余地,从而为瑶族习惯法的复苏创造了条件。
二、文化因素
瑶族习惯法的形成,与其独特的文化攸关。而瑶族文化的创造,又受其生存环境直接影响。瑶族是一个山地民族,曾长期居山游耕、迁徙不已,在这种独特的生存环境中,瑶族创造了富有特色的山地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一)物质文化
在物质文化方面,瑶族拥有简朴别致的居住文化,风味独特的饮食文化,五彩斑斓的服饰文化。
瑶族一般在高山地带建村立寨、聚族而居,五至十公里为半径,周围有几座可供轮流开垦的山林,以及可供饮水、灌溉的溪流,因此,竹木青翠,景致迷人,是众多瑶族村寨的特点。一个村寨的大小,取决于耕地的承载力,一般为10户左右人家,多数有宗亲、姻亲关系。村寨一般安排在聚落中心地带,建筑在水源充足的山腰上,有小道通往四周耕作区。为便于迁徙,房屋多为竹木架构,或用泥土筑就,上覆茅草,或盖以树皮、竹瓦,基本上属于简陋的寮棚。室内生产用具、生活用品极简,迁徙时用一两副担子加上背篓、网袋即可搬走。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逐渐改为质量较好、式样别致的干栏建筑和平房建筑。现在大部分瑶族居住于平房建筑,包括竹舍、木屋和泥瓦房三种类型。广西部分瑶族居于干栏建筑中,包括吊脚干栏、半楼居干栏等。
瑶区的主要作物是旱禾,粟、高粱、番薯、玉米、豆类、爪类亦普遍种植。因此,瑶族多以玉米、大米、小米、高粱、荞麦、红薯、芋头等食物为生,或以薯、芋、豆、玉米为主粮,杂以旱谷、大米而食。因为住在高山密林,地处偏僻,瑶族过去的肉食,主要依靠上山猎兽,下河捞鱼,及饲养猪、鸡等。宋人陆游说:瑶人“食不足,则猎野兽,至烧龟蛇啖之”[16],大底不差。平时,人们常将鸟、兽、鱼及猪肉制成“酢肉”,留作待客或过节之用。部分瑶民有吃生血的习惯,而以打油茶待客,或以鸡的心肝敬客,则是其独特的习俗。此外,瑶族还从事采集,其对象有木耳、香信、黄藤、棕皮、野菜、野果、竹笋、薯良、蜂蜜等。
瑶族的服饰根植于传统文化,多采用自己种植的蓝靛染色,在风格上不带矫饰、不尚浮华,图案绚丽而又朴实清新,表现出浓郁的乡土气息,具有质朴、纯真的美感。一般说来,古今及各地瑶族服饰的共同风格是,服装颜色多使用黑色或深蓝色,男子上穿对襟服、右衽铜扣衣或交领衣,下穿宽筒长裤,腰及小腿绑扎布带;女子穿圆领花边对襟或右衽长衣,下着挑花长裤或百褶裙,扎花腰带、围裙、绑脚,反映了瑶族各支系共同的审美情趣[17]。瑶族服饰因支系不同、地区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服装颜色、样式及头饰三个方面。
(二)精神文化
在精神文化方面,瑶族拥有独特的婚丧生育文化、民间工艺文化、民间文学、语言文字、音乐舞蹈、科学技术等。瑶族的婚丧生育文化,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的。在生育文化上,瑶族认为,婴儿是花婆神送来的,如无生育,或生而养不活,需要向花婆神求子,或请师公设祭坛,来“架桥接花”。婴儿出生第三天时,家人要为其做“三朝”,请师公来家做“添丁仪式”,祭告祖先神灵。
在婚姻家庭文化上,传统瑶族的通婚范围受到限制,一般不与其他民族通婚,特别是女子不嫁其他民族。如贵州荔波瑶族严格奉行“四不通婚”原则:不与外族通婚,不与其他支系通婚,不与同宗同祖的人通婚,不与姨表通婚[18]。在恋爱中,普遍以歌为媒,通过“对歌”来物色对象、谈情说爱。在结婚中,有“招郎入赘”、“拆鬼”、“抢婚”、“姑舅表婚”、“不落夫家”等习俗[19]。在家庭中,男女两性的地位在某些方面较汉人平等,生男生女无所谓。男子可娶妻,也可以“嫁人”,上门入赘很普遍。女婿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被视为亲子。此外,由于刀耕火种需要劳动力较多,一些瑶族,尤其是“过山瑶”,还盛行收养子女,家庭规模较大,一般超过五人,多的达十余二十人[20]。
瑶族的丧葬文化,具有悲壮古朴的特点。传统上,丧葬的类型有食人葬、树葬、岩葬、火葬、土葬等。瑶族民间丧葬礼仪繁多,各地丧葬礼仪的内容和具体程序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要经历终别、安尸、报丧、入殓、停柩、守灵、奠祭、择吉、出殡、下葬、守孝等活动。在整个丧葬过程中,有“买水浴尸”、入殓前“净棺”、点“长明灯”、“打斋”超度、葬后第三日“送水”、“覆土”等习俗[21]。
瑶族的民间文学内容丰富,体裁多样,具有浓郁的民族色彩。瑶族没有本民族文字,故大量的民间文学为口头创作,靠口耳相传,也有不少歌谣故事用汉文传抄,少量为碑文记载[22]。瑶族的民间文学主要有:
(1)神话、传说。瑶族神话想象奇特,原始气息浓郁。在内容上大致可分为天地起源神话、人类起源神话、万物起源神话、图腾神话和斗争神话等,其中以《盘护王》、《密洛陀》和《伏羲兄妹》最为著名,为瑶人世代传颂。这些神话朴实地反映了瑶族先民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其中,《盘护王》讲的是瑶族始祖盘护为国立功,被聘为驸马,受封南京会稽山石宝殿为王,获赐天下山场,蠲免赋役的故事,是支持瑶族刀耕火种、食山过山的根据。
瑶族的传说多与瑶族命运攸关,呈现出浓厚的民族色彩。如《长鼓的传说》,解释瑶族为悼念盘王而制作的长鼓;《跳盘王的由来》(或称“盘王节”),解释瑶族为酬谢盘王而立此节;《祝著节的传说》,是为了纪念瑶族始祖密洛陀而立此节;《漂洋过海》、《千家峒》,记录了瑶人漂泊苦难的生活,反映了瑶族历史上的重大事变;《侯大苟的传说》、《金龙出大洞的传说》,则反映了明清时期瑶族反抗民族压迫的斗争史实。有一些传说是解释地方风物的,如《赛本事》、《蛤蟆的嘴巴为什么是扁的》和《五色饭的来历》等。
(2)民间故事。这是从神话、传说中脱出的文学样式。瑶族民间故事题材广泛,内容丰富,有爱情故事、机智人物故事、动物故事、精灵故事、魔法故事、童话、寓言和笑话等,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瑶族的社会生活。比较著名的有《五彩带》、《百鼠衣》、《隆斯与三公主》、《蛇郎》、《美丽的香草鱼》、《卜哈的故事》、《蚂拐告状》等。
(3)民间歌谣、说词和谚语。瑶族是一个爱歌唱的民族,人们以歌传情,以歌娱人、娱神,以歌授经、育人等,歌谣成为瑶族抒情言志的主要形式。清人曾说:“瑶俗尚歌,男女杂踏,一唱百和。[23]”从内容来看,瑶族歌谣分为创世歌、历史迁徙歌、风俗歌、乐神歌、劳动歌、生活歌、历史斗争歌、情歌、童谣(儿歌)等。
瑶族著名的民间歌谣有《盘王大歌》、《密洛陀》两部。《盘王大歌》是瑶族民间歌谣的集成,包括史诗、开山歌、生产歌、狩猎歌、谜歌、情歌等,是祭祀盘王时吟唱的歌谣,内容涉及开天辟地、人民再造、盘王出世,以及瑶族开山、修路、建房、生产、狩猎、迁徙、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是瑶族迁徙、游耕生活的集中反映,同时构成瑶族以游耕作为生计方式的重要精神支柱之一。
歌谣之外,瑶族民间还有一种“说词”,带有固定腔调,夹杂许多排比式的格言、警句,依内容不同可分为祝词、祈词、诉词和说亲词等几类。祝词,俗称“彩话”,多见于新屋落成和结婚仪式上。祈词,俗称“石牌话”,用于群众请求石牌头人出面办事,或头人要求同一石牌的人协力之时。诉词,用于受害者向头人告发违反石牌律者。说亲词,包括订亲词、娶亲词、嘱亲词,主要是操布努瑶语的瑶族运用。瑶族的民间谚语,是一种以精练的语言对生活经验进行总结和升华的俗语,反映社会生活、道德行为、气象、时令、农事等,如“先有瑶,后有朝”,“小满前,要种棉”、“正月木、二月竹”等,这些谚语流传广泛,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