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逻辑构架
一、瑶族习惯法的研究方法
瑶族习惯法既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又有其现实形态;既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又处于一个变化的过程中。因此,研究瑶族习惯法,一方面要了解瑶族的生产、生活方式,理解瑶族社会结构、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及自治传统,另一方面要从社会变迁的视角,从传统与现代、文化与经济的互动中来考察瑶族习惯法的演变与现实形态。在方法论的选择上,本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综合运用唯物史观的方法、问题式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
首先,在哲学思维上,运用唯物史观的方法。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动力。瑶族习惯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的形成和发展受到瑶族的生产力、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化,瑶族习惯法必然处于演变之中。
其次,问题式研究法。瑶族习惯法来自于瑶族的习俗、习惯、惯例、禁忌等,其发生和演变,都是为解决瑶族的生存、发展中的某些问题,具有某种特定的功能。从功能的视角,运用问题式研究法,是深切地理解瑶族习惯法的捷径。
复次,在材料的处理上,结合运用历史分析法与社会调查法。瑶族习惯法的形成和演变,涉及大量的历史材料,占有和分析这些材料,才能追溯制度、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并在其中找到制度变迁、文化发展的真实原因和条件。同时,要真切地认识瑶族习惯法,还必须进行田野调查、个案剖析,深入瑶族社会中,通过观察、参与和感受瑶族生活,才能领会、体验到瑶族习惯法的本质。
最后,比较分析法。人类的社会生活,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即使在同一个地方、同样的地理环境下,也可能诞生大相径庭的文化习惯。瑶族习惯法研究中比较方法的运用,旨在揭示同一地域中不同民族,如瑶族、壮族、苗族等,彼此之间习惯法的差异及其原因、相互间的影响及流变,以及不同地域、不同支系的瑶族的习惯法之间的差异及其原因,从而达到对瑶族习惯法的全面、准确的认识和理解。
瑶族习惯法是瑶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我创造的成果,是客观历史环境的产物,其基本规范、基本制度是瑶族固有的、原生的,在内容上具有客观性,不容歪曲或随意解读,但是,研究者有其自身的意识形态结构,有个体的主观偏好、兴趣和价值取向,因此,主观和客观之间的矛盾,将伴随每一个瑶族习惯法研究者的整个研究过程,这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如何处理这一对矛盾?陈寅恪先生在对冯友兰著《中国哲学史》的“审查报告一”中曾提出:“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以“具了解之同情”[51]。对于此种境界,我辈虽不能至,当心向往之,努力追求之。在主观上,站在瑶族的立场,以瑶族的视角、心情矢志求索;在客观上尊重事实、真相,品评其利弊得失,探寻走向法制现代化的合理、允当的途径。
二、本书的逻辑构架
本书围绕瑶族习惯法这一研究对象,以瑶族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基础,以多学科协作攻关的方法进行研究。除绪论和结语外,本书展开为九章:
首先是绪论。本部分首先阐述了本书研究的目的——“自我的探寻”,然后对瑶族习惯法作出界定,接着对瑶族习惯法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最后说明本书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框架。
第一章,瑶族习惯法的基础。作为瑶族民众的“生活之子”,瑶族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与瑶族特有的历史、民族构成、经济文化和宗教等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因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瑶族习惯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第二章,瑶族习惯法的形成。瑶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内生秩序,是瑶族在漫长的历史中,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作出的选择。瑶族习惯法的形成,在外在过程上,是一个从产生到逐渐发展的演变过程;在内在机制上,包含个体习惯、群体习俗、习惯法三个逻辑环节。
第三章,瑶族习惯法的订立。瑶族习惯法在形成的程序上,大体经历了一个从以俗成为主到以订立为主的发展过程。瑶族习惯法的订立,包括议订、修订和废止。鉴于石牌律在成文的瑶族习惯法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而其订立也更具有典型意义,本章主要以石牌律为例阐述瑶族习惯法的订立。
第四章,瑶族社会组织习惯法。瑶族地区均实行“瑶老制”,但各地瑶老制的名称、形式、职能、功能存在差异,而其头领的产生、任期、职权、职责等也颇有不同。本章主要论述油锅组织、巴引组织、瑶老组织、瑶长组织、石牌组织、村老组织和寨老组织等。
第五章,瑶族生产习惯法。在千百年的生产劳动中,瑶族形成了独特的生产习惯法,包括农事习惯法、狩猎习惯法和渔业习惯法等。这些习惯法反映了瑶族人民对自然环境的认识,也是他们生产、生活经验的积累。
第六章,瑶族物权习惯法。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瑶族社会商品经济不甚发达,担保物权未能发育起来,故其物权习惯法主要表现在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方面,包括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用益物权,涉及物权的主体、取得、种类、公示、处分、保护等方面的规范。
第七章,瑶族债权习惯法。瑶族的债权习惯法,规范的主要是契约之债,对于其他债的类型,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等,则几乎无规范。对于侵权之债,虽然规范不少,但多为具有行政性质的罚款及各种刑事处罚,民事赔偿方面的规范亦甚少。从各地瑶族习惯法来看,契约之债主要有买卖、租佃、借贷、雇佣等类型。
第八章,瑶族婚姻、家庭与继承习惯法。瑶族的婚姻习惯法,包括结婚、婚姻形式、夫妻关系及离婚等方面的内容。瑶族的家庭习惯法,涉及个体家庭在房和家族中的权利义务、家庭内部关系及妇女地位等;在财产继承法上,瑶族重视家族、房,强调财产“非外流”原则;财产继承的顺序,多依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来决定,有的地区还受婚姻形式的影响,赘婿、寡妇的继承权,受到一定限制。
第九章,瑶族习惯法的实施。瑶族习惯法的实施,首在执法,以实现社会管理、建立社会秩序;次在司法,以解决矛盾、纷争;通过执法、司法,促使全瑶族普遍守法,达到法的实现。
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语,题为“内在逻辑与当代意义”。在当下依法治国的语境下,研究瑶族习惯法的基础、形成和订立,探寻其习惯法的内容,探究其法的实施机制,意旨均在理清其内在逻辑,揭示当代意义。
[1]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3页。
[2]黄小筝:《民族习惯法的新特点:以金秀瑶族新石牌为例》,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154页。
[3][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页。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5][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6]高其才主编:《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总序”第1页。
[7][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
[8][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9]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2页。
[10]高其才主编:《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总序”第2页。
[11]张跃:《中国民族村寨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12]田成有:《“习惯法”是法吗?》,载《云南法学》2000年第3期,第8~17页。
[13]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14]邹渊:《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载《贵州民族研究(季刊)》1997年第4期,第86页。
[15]韦森:《博弈论制度分析史上的第一块里程碑——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中译本序》,[美]安德鲁·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陆铭,陈钊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16]《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7页。
[17]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
[18]《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7页。
[19][美]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页。
[2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页。
[21][英]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页。
[22]周勇:《习惯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历史地位》,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1年第4期,第161页。
[23]田成有:《中国农村习惯法初探》,载《民俗研究》1994年第4期。
[24]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5]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部分。
[26]俞荣根:《习惯法与羌族习惯法》,《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第33页。
[27]俞荣根:《习惯法与羌族习惯法》,《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第33页。
[28][英]E·S·哈特兰德:《原始法》,伦敦:梅休因出版公司1924年版,第5页。转引自[美]E·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29][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30]秋浦:《鄂伦春社会的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2页。
[31]田继周、罗之基:《西盟佤族社会形态》,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9页。
[32][美]E.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3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34]《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3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6~58页。
[36]李龙主编,汪习根执行主编:《法理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59页。
[37][美]基辛:《文化人类学》,张恭启、于嘉云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3年版,第362~380页。
[38]Malinowski,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 London:K.Paul,Trench,Trubner & Co,1926,p.67~68。
[39]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63~79页。
[40]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8页。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43]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2页。
[44]田成有:《“习惯法”是法吗?》,《云南法学》2000年第3期,第8~17页。
[45]田成有:《“习惯法”是法吗?》,载《云南法学》2000年第3期,第8~17页。
[46]吴大华:《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传承——以苗族、侗族习惯法为例》,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6期,第20页。
[47]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4页。
[4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44页。
[4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73页。
[50]许章润:《“习惯法”的当下中国意义》,载《读书》2009年第10期,第69页。
[5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之“审查报告一”,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年版,第457~4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