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制裁理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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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尽管法院最终宣告某一侦查行为、公诉行为以及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并不多见,而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自行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情况也是凤毛麟角,但从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来看,那种当庭提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剥夺律师会见权”“违反立案管辖规定”“滥用监视居住措施”“滥用搜查、扣押措施”“滥用诱惑侦查手段”等问题的案件,则呈现出大规模上升的发展趋势。不仅如此,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公诉人存在“滥用撤销起诉措施”“对辩方证人违法采用补充侦查措施”“对辩护律师滥用刑事追诉权”等问题的案件也在大量发生。很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在上诉程序中指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尤其是存在“违法回避制度”“违反管辖制度”“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剥夺被告人当庭质证机会”“剥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防御准备的机会”“剥夺辩护方向法庭提交本方证据和传唤本方证人的机会”“错误地采纳了侦查人员违法取得的证据”等方面的问题。

当然,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诉称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我们不能采取一律确信无疑的态度。毕竟,这只是辩护方的一面之词,其中不乏偏见和错误判断。但是,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程序性违法又确确实实存在于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中,并在一些地方和一段时间内存在着屡禁不止甚至逐渐恶化的趋向。近年来一直为官方所治理的“超期羁押”问题,由一些影响全国的案件所显示出来的“刑讯逼供”问题,由众多媒体所披露的辩护律师“会见难”“调查难”“阅卷难”“申请法庭调查证据难”“质证难”等问题,都显示出程序性违法行为不仅较为广泛地存在着,而且这个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并不存在一种有效的纠正机制。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程序性违法问题作出一种初步的考察和分析。为了使研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信性,笔者将抽取三个实际发生过的普通案例,以展示程序性违法在侦查、公诉和审判三个环节上发生的具体情况。透过这些案例,笔者将分析程序性违法的基本特征、类型及其所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当然,本章的重点将是对程序性违法的发生原因作出尽可能深入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