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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冲突论
无论何时,在十分发达的经济和法律体系相互不断发生联系的状况下,法律选择问题都会产生。古希腊城邦国家,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十七世纪新兴资本主义国家荷兰和现代美国全部都发展和产生了有关在特殊问题上如何适用法律的复杂法律理论。[1]十一世纪以后,意大利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状况——政治上的分裂、城市权力的扩展、海外贸易的繁荣、多元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学研究肇始和法学家阶层出现,为国际私法发展提供了完美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十四世纪意大利最伟大的法学家、评论法学派代表巴托鲁斯(Bartolus of Sassoferrato)把冲突法推进到到史无前例的阶段。[2]他在评注法律神圣典籍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时,对《查士丁尼法典》和《学说汇纂》中的冲突规范和冲突法理论观点进行了评注和演进,撰写了国际私法第一个学说——法律冲突论。